|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向社会公布2012年度本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和投诉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附表共八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即墨政务网”(www.jimo.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即墨市新兴路333号;邮编:266200;电话:88553035;传真88553035;电子邮箱:cgbgsh@sina.com)。 一、概述 2012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办事效率,以公正便民、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切实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了群众,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2012年,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我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年初,局党总支召开了专题会议,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政委、副局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相关中队(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工科、法制科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按照上级要求,编制报送了本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上传了有关信息。 (二)认真贯彻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施行以来,各中队(科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按照《条例》规定,紧紧围绕“依法、便民、高效、廉洁、透明”的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列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及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政府金宏网上公布;按照《条例》规定,研究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学习宣传《条例》,营造《条例》施行的良好氛围。 (三)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 我局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强化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完善了重大案件(事件)集体研究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全单位的重大决策广泛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经党总支研究后及时公开,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每个成员的集体智慧和力量。对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要求上墙公开,并设立了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对执法工作及业务工作办事的依据、程序、时限、方式、方法和结果及时进行公示,充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建立健全了来访登记制度,建立局领导轮班接待群众制度,适时解答群众咨询,做到来访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2年,我局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6条。其中,通过即墨政务网公开信息6条,包括机构信息4条,政策法规类信息2条;通过单位公示栏公布信息30条,包括机构信息12条,规划计划2条,财政信息2条,人事信息6条,业务信息8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未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我局接受过3人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但未收到一件投诉。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我局未收到行政复议的申请和被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一)从事政府信息公开5人,其中全职人员1人,由办公室人员担任;兼职人员4人,由政工科、法制科等科室人员组成。 (二)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依托现有办公设备进行公开,无单独费用支出。 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强弱不一,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广度和深度还不够;三是信息公开形式有待拓展。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做出如下整改:一是加强信息联络人员与业务科室、有关单位的衔接和沟通,努力将信息收集与公开同步进行,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全面;二是加强对信息联络人员的培训,着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开阔工作人员视野,加强信息公开内容提炼和升华。三是通过增加公开栏等形式丰富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积极探索新措施、新方法,丰富形式,创新手段。 八、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上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领导签字:刘廷涛
单位负责人:刘廷涛 填表人:于 超 联系方式:88553035 填表日期:2013年 2月 27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即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领导签字:刘廷涛
单位负责人:刘廷涛 填表人: 于 超 联系方式: 88553035 填表日期:2013 年2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