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山东省信访条例》对存在的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不高、公信力不强的问题是如何规范的
发布日期:2021-11-12

答:针对实际工作中一些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主体责任意识欠缺、程序性规范执行不严格、实体性办理质量不高、处理结论公信力不强等引发群众重复访、越级访的突出问题,《条例》从四个方面作了规范:

一是在第一章“总则”部分规定了信访工作信息依法公开制度(第8条),也就是“阳光信访”制度,要求国家机关依法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为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以透明促规范、以公开树公信。

二是以关系信访群众切身利益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为重点,在第七章第一节“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部分规定了首办责任制、信访听证制度、信访与调解衔接机制,明确了办理期限和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的要求。一般来说,信访人初次提出信访事项的时候,矛盾纠纷处于可控状态,化解成本最小,因此,《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发生地依照法定职责最先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作为首办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将信访人合理的投诉请求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提高一次性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第37条)。此外,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国家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形成听证结论,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第39条);总结我省化解“彩石山庄”等信访积案的宝贵经验,要求国家机关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工作机制,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明确了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有利于克服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

三是细化了复查复核程序审查标准,规定只要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结论明显不当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复查、复核机关就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复查意见(第45条),以审查标准的明确提升复查复核审查结论的质量,增强复查复核程序的权威性。

四是基于我省近年来探索第三方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从多个层面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作了规定。比如,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提出了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原则性要求(第10条);在第四章“信访渠道”部分规定国家机关可以通过提供办公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来访接待,为信访人解答法律问题,协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为国家机关审查、甄别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第24条);在第七章“信访事项办理”部分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等可以参与信访听证(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可以“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相关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协商对话、说服教育、心理疏导等办法,对信访事项依法进行调解”(第40条)。这有利于发挥第三方客观中立的优势,增强国家机关处理信访事项活动的公信力,促使信访人自觉接受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