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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03


关于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信访法治化的进程,提高责任单位和信访群众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提升责任单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处访的能力,改变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模式,充分发挥律师在促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方面的作用,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全力推进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有效助推信访积案“减存、控增、防变”, 实现法治信访、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推动我区信访秩序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义

(一)权威性强。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从业经验,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案情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出具法律意见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可作为案件处置的重要参考,权威性强。

(二)公正性强。律师作为社会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处置,其主体地位相对独立,在参与信访处置过程中,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原意,适用法律规定,公正性强。

(三)指导性强。律师参与信访事项处置,可以有效缓解信访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对立情绪,能够拓宽协商、沟通渠道,可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疑惑,提供系统、专业的法律指导,帮助群众通过依法途径解决问题,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对于案情复杂,法律专业知识需求高的信访事项,由律师参与化解处置,律师运用丰富专业的法律知识及执业经验,提出解决办法,指导性强。

(四)服务性强。律师参与信访,不对群众收取费用,能够使群众更加清晰的认识信访事项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利害关系、各方责任、解决途径等,从而对信访事项的下步处置有明确的认识,对自身信访行为有合理的评判,引导群众少费时间、少走弯路,从而减少无理信访、重复信访、越级信访,服务性强。

(五)前瞻性强。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可在某一集体信访行为或重大信访事项发生前,根据现实情况和所掌握信息作出分析预判,有针对性的作出法律意见,为相关镇街、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供指引,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提高依法处访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促进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形式

本意见所指律师,是指各单位、镇街自主聘请的法律顾问等。

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形式机动灵活,可根据具体情况及工作情景、工作需求灵活选择方式,一般分为四种具体情况:

(一)前置式。各单位、镇街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可能引发的信访问题及其他已掌握的信访信息,认为有必要由律师参与研究、提出法律意见的,直接联系律师参与,为决策提供参考,为信访事项处置提供指引。                  

(二)常驻式。各单位、镇街选取政策法规明、业务能力强、工作办法多、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信访工作常驻律师,律师可以单独接待或与信访人员共同接待来访群众,了解诉求,耐心解疑释惑,提供法律支持,主要负责日常信访案件案情梳理、阐释法律关系、给予法律指导等。

(三)随机参与式。根据信访案件约谈、调查、处理、化解、答复等工作环节需要,随时调用律师参与,主要为具体案情提供法律支持,就具体问题向信访人作出合法解释,阐释法理,明晰法律关系,解释法律规定等。

(四)律师包案式。针对涉及法律关系、内容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以及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案件,采取律师直接包案形式,通过反复、细致地释法讲法,最终达到信访人息诉罢访或依法定途径解决的目的。

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适用范围

(一)涉法涉诉类问题。已经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问题,如民事纠纷(含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行政纠纷(含土地、山林、水利、医疗卫生、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刑事诉讼纠纷以及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不服引发的争议和执法部门对案件处理不满引发的纠纷等。

(二)解释类问题。因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不清不明、理解偏差、解释不当或对相关法律主体认识有误、界定不准,证据收集不全等问题,造成的起诉难、维权难、途径不当、方式不合理等问题。

(三)争议类问题。因群众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有较大争议,造成的化解难的案件;因职责不清、主体不明确导致的责任单位厘清困难的案件。

(四)其他类问题。其他应由律师参与的信访案件。

四、工作要求

(一)应纳尽纳。在信访案件化解处理过程中要最大范围引入律师参与,确保处置依法、程序合法、严谨有序、结果公正。

(二)出具文书。对于各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责任单位要及时与律师沟通,由律师认真梳理案情并出具独立公正的书面法律意见(署名或盖章),作为答复意见附件部分,由责任单位上传信访系统。个别案件如律师认为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由律师作出书面说明。若信访事项及时快速得以处结,信访人已接受答复意见,可不出具法律意见。  

(三)强化法治思维。通过律师参与,各责任单位应进一步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治思维,提高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促进案件依法依规处置化解。

(四)提供保障。相关责任单位应为律师参与信访事项化解处置工作提供包括人、财、物等全方位保障,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用,同时要保障律师独立的主体地位,提高律师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考核。区信访联席办将把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相关单位、镇街要引起重视,在处置信访过程中全面推行律师参与,加大对信访群众普法教育力度,全面提升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处访的能力,加快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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