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青岛千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19家企业(名单附后)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一案,已由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上述企业2022、2023连续两个年度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目前未改正,经本局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上述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已构成公司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上述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由于青岛千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19家企业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现向上述企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特此公告。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