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因延迟复工复产引起的劳动关系问题处置工作,提高我局在应对劳动关系问题时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确保劳动关系纠纷得到稳妥解决。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工资待遇发放争议的处置。劳动者尚在隔离期,无法上班,工资待遇按正常出勤支付。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企业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2.关于疫情期间企业裁减人员的处置。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3.关于企业履行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发生的相关劳动争议的处置。因疫情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关于政策的解答。劳动关系协调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来电来信来访人民群众认真解释防疫期间工资待遇发放相关规定。
联系方式:即墨区劳动保障监察局 0532-88531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