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1号)、文件精神,应对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转发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20〕6号)
青岛市人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0〕31号)
三、主要内容
1.关于合伙创业人员申领创业担保贷款问题,明确申领范围、标准、条件、材料和办理流程;
2.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领条件,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以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至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至10%。
3.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及贴息方面,主要指对疫情防控期间不能及时还款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展期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4.关于信用担保,创新反担保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探索通过信用方式发放创业贷款,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逐步丰富反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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