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青岛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社会组织监管,日前,印发《青岛市即墨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该文件做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参考《青岛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征求并采纳了区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外事服务中心等多个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
二、决策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
三、目标任务
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在社会组织发展方向上把关、政策上引导、资金上保障,不断规范强化执法监管,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坚持依法监管,推进社会组织优胜劣汰;坚持合理引导,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坚持协调联动,推进社会组织综合监管。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成立登记,内部治理,变更、注销登记,监督管理,附则共六章三十八条。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监管方面的职责定位,提出了统筹协调、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强化监管等要求,并对社会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进行了规范。
(一)确立原则。《办法》强调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登记、各司其责、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通过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
(二)明确职责。《办法》依照相关规章、条例和文件要求。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并对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细化,做到权责明确,监管事项清晰,避免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为部门依法履职、各尽其责奠定了基础。
(三)规范活动。一是明确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有关要求,包括直接登记、非直接登记、法定代表人确定等方面。二是规范了社会组织日常活动,对内部管理制度、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负责人、换届、分支代表机构、会费、年报、评估、领导干部兼职、论坛活动、涉外活动等11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三是重申了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社会组织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分配原则。
五、特色亮点
《办法》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方面需要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抽查检查、调查处理、社会监督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为下一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此外,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如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网上办理,要求行政审批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依托“跨部门证明协查系统”进行线上业务沟通和审查办理,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开通“跨部门证明协查系统”账号并启用电子印章。此外,鼓励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依法参与社会组织监督等,都有一定的创新。
六、重要意义
《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推动我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更好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七、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政策解释部门: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咨询电话:0532-88522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