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科技合作已成为科技创新的重要趋势。青岛市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积极鼓励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以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依据
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资金补助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
明确本细则制定依据和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三大类。
(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明确科技部、山东省、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补助条件及支持金额。对新认定的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对建设期每满3年的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实行定期绩效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20万元奖补。
(三)“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明确“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补助条件及支持金额。根据科技部验收评估结果,对“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进行奖补,结果为“优秀”的联合实验室,给予中方依托单位最高500万元奖补;结果为“通过”的,给予中方依托单位最高200万元奖补;结果为“整改”和“不通过”的,不予奖补。
(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明确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申报条件、立项程序、经费管理、绩效评价及支持额度。根据实施情况,补助标准不超过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活动承担单位每年最多申报2个,最高补助100万元。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
明确经费管理应符合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接受相关审计、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高效。
明确了细则有效期限,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