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三十条 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农业部令第9号)第十五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二)办理条件
由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较大事故;
(三)申请材料
1、调解申请书;
2、船舶证书。
(四)环节和流程
当事人共同提交书面申请→受理、确定调解人员→双方签署《调解协议书》、调查机关签章确认(或终止调解)。
(五)承诺完成时限(工作日):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
(六)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