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1.【法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通过,2021年4月修订)第三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
2.【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国旗航行。”
3.【部门规章】《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七条:“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申请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十六条:“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二)办理条件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三)申请材料
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 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渔业船舶委托其他渔业企业代理经营的,提交代理协议和代理企业的营业执照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国籍注销或者中止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0.国籍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免予提交前款规定的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材料 (复印件:1份)
(四)环节和流程
受理—审查—发证
(五)承诺完成时限(工作日):10日
(六)是否收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