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流程
根据区海洋发展局(渔政渔港管理科)通知,各渔(农)业服务中心、村组织渔船集中、统一停放—→验船师现场检验渔船—→经检验合格的渔船,渔政渔港管理科通知集中进行证书年审(不合格的,下达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参加年审)。
二、注意事项
(一)现场检验
1. 携带渔船检验证书,船名号刷写规范。
2. 渔用救生衣、灭火器、号灯号型(证书记载数量)齐全有效,必须符合渔船用产品规定。
3. 20马力及以上渔船必须将雷达反射器安装到船。
4. 40马力(证书功率及实际主机功率)及以上渔船须正确安装救生筏,通讯导航设备必须安装到船(对讲机、AIS、北斗终端等)。
(二)渔船证书、证件年审
1. 以镇(街道、度假区)、村为单位,由协管员组织船长集中检验、年审、签证,协管员要提前审查渔民所携带材料是否齐全。渔船数量少的渔村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渔村合并安排。
2. 参加年审时携带渔船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适任船员证书、渔业船舶卡。40马力及以上渔船携带救生筏检修证明。中型渔船还应携带船厂出具的上坞证明。
三、渔业船员配备及任职
(一)驾驶人员
1. 船长≥45米,配备一级船长、一级船副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从事远洋作业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
2. 24米≤船长<45米,配备二级船长和二级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36米的,增配助理船副1名;
3. 12米≤船长<24米,配备三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其中船长小于15米且航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可不配备助理船副;
(二)轮机人员
1. 250千瓦≤主机功率<750千瓦,配备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各1名;其中主机功率≥450千瓦的,增配助理管轮1名;
2. 50千瓦≤主机功率<250千瓦,配备三级轮机长1名;
(三)机驾长
船长不足12米或者主机功率不足50千瓦的,配备机驾长1名。
四、申请检验时间
1. 换证检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显示为当年日期的,即为换证检验,渔业船舶证书已到期,应在当年申请渔船检验证书重新换发,须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前三个月内填写申请表。
2. 年度、期间检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次年日期的,即为年度或期间检验,应在有效期显示的月份前三个月或后三个月内填写申请表。
因故未能及时参加集中统一检验、年审的渔船,事后自行到区海洋发展局渔政渔港管理科(长广路943号,裙楼406室)进行申报办理,在法定检验日期内未申报检验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注销其证书。
积极推广使用船舶节能新产品、新技术,鼓励渔民淘汰耗能高、效率低的渔船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