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地方或者部门对海域使用权证和养殖证存在着认识上的模糊,小编在此试图浅显地廓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管理部门不同
海域使用权证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而养殖证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对于基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说这两个部门则合二为一,只是内部的职能分工不同,海域使用权证归海域管理科管理,养殖证归渔业科管理。
(二)法律性质不同
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归为用益物权,因此海域使用权证书是一种不动产权属文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据。养殖证具有确认使用权的作用,在性质上为一种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仅具有行业准人的证明作用,是行业准入的要求。
(三)确认内容及功能的不同
海域证确认的是用海单位和个人对特定海域的排他性使用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而养殖证所确认的是渔业经营者进行渔业资源开发的资格和能力,是一种行业准入的资格。海域证既可以转让又可以继承,同时也可以抵押贷款,而养殖证则不具此功能。
(四)收费内容的不同
海域证持有人缴付的是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自然资源的所有者,在出让海域使用权时应获得的收益,是资源性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权利金的范畴,它既不同于税金,也有别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养殖证持有人缴付的是渔业资源保护增殖费,是一般意义上的税费征收。
(五)权益损害救济方式的不同
渔业经营者依据海域证所享有的权利如被发证机关非法侵害,他能以用益物权人的身份申请民事救济。渔业经营者依据养殖证所享有的权利如被发证机关非法侵害,他只能以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身份主张行政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