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管理局下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规定“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年12月,原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印发《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规定“2018年6月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建立完善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各县(区、市)全面建立实施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19年11月,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山东省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实施方案》(鲁水节字〔2019〕3号)规定要深化水价改革,落实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去年下半年以来,在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吸收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务管理局制定出台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考核以及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适用本办法。
三、非居民用户中执行居民水价的用户是否适用《办法》?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居民用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实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据此,非居民用户中执行居民水价的用户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
四、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水户是否适用《办法》?
依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不适用《办法》,主要考虑到我市的洗浴(大众洗浴除外)、洗车用水、高尔夫球场用水户,其执行的自来水价格为其他非居民用水价格的4倍,已实行惩罚性水价,这部分用水户不适用《办法》。
五、《办法》对超定额(计划)分档水量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三条规定,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划分。
《办法》第十条规定:非居民用水计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50%部分(含);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六、《办法》对超定额(计划)水量加价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三条规定,青岛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我市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其他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
《办法》第十条规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行政区域内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第二档水量价格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非居民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第三档水量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非居民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加倍收取。
七、《办法》对核定用水定额(计划)的职责分工的规定
《办法》第三条规定,青岛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及青岛市海润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直供崂山区、城阳区等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其他区、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
八、《办法》对核定及收费周期是如何规定?
《办法》第五条规定,非居民用水定额(计划)应当依据国家、省、市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结合非居民用户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月下达、按月计费,核定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九、《办法》对用水定额(计划)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六条规定,用水定额(计划)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一)定额法是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非居民用水户每月的用水定额(计划)。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和本市已发布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
计算公式为:月用水定额(计划)=非居民用水户各月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非居民用水户节水水平系数。
(二)统计法是根据非居民用水户前三年各月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50%、前二年30%、前三年20%)用水量,结合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非居民用水户每月的用水定额(计划)。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和本市未发布用水定额标准,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非居民用水户。
计算公式为:月用水定额(计划)=非居民用水户前三年各月加权平均用水量×非居民用水户节水水平系数。
非居民用水户节水水平系数由节水管理部门根据非居民用水户的节水管理水平确定。
十、用水定额(计划)周期内是否可以调整?
《办法》第七条规定,非居民用水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计划)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节水管理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计划)调整手续。
十一、《办法》对加价水费收取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户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管网漏损控制、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管理部门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节水宣传和培训、水效领跑者创建、水平衡测试、节水工程建设、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器具推广等。
联系方式:物价科 88551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