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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即墨区水利局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确定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
索引号 37021500200202008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即墨区水利局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5-20
发文字号 即发改价字〔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5-20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发改价字〔2020〕2号
生效日期 2020-06-20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即墨区水利局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索引号 37021500200202008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即墨区水利局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0-05-20
发文字号 即发改价字〔2020〕2号
发布日期 2020-05-20
有效性
公文字号 即发改价字〔2020〕2号
生效日期 2020-06-20
废止日期
制发机关 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即墨区水利局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即墨区水利局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确定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的通知


区自来水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文件规定,现将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确定如下:

一、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基本水价为:非居民用户每立方米 3.09 元,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包括部队、学校、托幼、社会福利场所及社区服务设施中非经营部分等用户)每立方米 2.15 元。供水企业应当按照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通知》(青发改规〔2020〕1号)规定的加价办法和上述基本水价标准收取加价水费。

二、我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区自来水公司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户(含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包括实行特种用水价格的用户。

三、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专项用于供水管网、户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以及管网漏损控制、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管理部门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节水宣传和培训、水效领跑者创建、水平衡测试、节水工程建设、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器具推广等。

四、本通知自2020年6月20日起执行。


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即墨区水利局

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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