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清洁供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范围内的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居民供暖执行政府定价,非居民供暖由供用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校(含托幼园所)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社会福利场所、社区服务设施等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按照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政策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洁供暖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集中供热价格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3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