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体局:
为规范我市托育服务相关收费管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933号)、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价格管理方式
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基本服务费(保育费/托育费、寄宿制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机构自主制定。
三、定价权限及定价程序
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基本服务费,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托育机构建设管理情况、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的保育费(托育费)按照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要做好辖区内保育费(托育费)收费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四、收费标准
全日托保育费(托育费)最高标准为:托小班、托大班、混龄班每生每月3000元;乳儿班每生每月3500元。
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五、建立目录清单制度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集中公示公开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六、规范收费行为
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具体收取方式和退费办法由供需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确定。托育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托育服务机构招生简章和入托协议上应明确托育服务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政策等内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