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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青岛市幼儿园相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5〕274号
发布日期:2025-09-19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体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以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出台的《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管理方式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定价权限及定价程序

(一)公办幼儿园

1.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

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需制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由市教育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经市发展改革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2各区(市)属幼儿园

各区(市)属公办幼儿园需制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各区(市)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经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初步核定后,报市发展改革、教育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各区(市)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需制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由各区(市)教育部门对幼儿园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同级发展改革、教育及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制定或调整意见,报市发展改革、教育部门批准后执行。幼儿园提出的申请应包括办园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等情况。

三、规范收费行为

教育部门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应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及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调整意见应包括幼儿园分类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保教费、住宿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

四、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服务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在园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学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五、其他

各区(市)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对本区域内现行幼儿园收费政策的梳理总结。经梳理认为确需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梳理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无需调整收费标准的,仍按各区(市)已出台文件执行,其收费标准原则上两年内保持稳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2各区(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3各区(市)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4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参考样式)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5827



附件1

市属及以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填报单位:市教育局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市属及以上公办幼儿园

收费项目

   核定标准(元/生·月)

省、市示范类(财政拨款)

保教费


住宿费






市教育部门
调整意见

(盖章)

市级审核

意见

教育部门
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盖章)


附件2

各区(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填报单位: (区)市教育局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各区(市)属公办幼儿园

收费项目

核定标准(元/生·月)

省、市示范类(财政拨款)

保教费


住宿费




区(市)初步核定意见

教育部门
调整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发展改革部门
意见

(盖章)

市级审核意见

教育部门
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发展改革部门意见

(盖章)


附件3

各区(市)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他非营利性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填报单位: (区)市教育局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幼儿园性质

幼儿园名称

收费
项目

申请标准
(元/生·月)

核定最高限价
(元/生·月)


1

普惠性民办
幼儿园






2









1

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2









区(市)初步核定意见

教育部门
调整意见

(盖章)


财政部门
意见

(盖章)

发展改革部门
意见

(盖章)


市级审核意见

教育部门
意见

(盖章)

发展改革部门
意见

(盖章)



附件4

青岛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参考模板)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性质:                    

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周期

退费规则

保教费

为在园儿童提供学前教育

/·


按月/季度/学期收取

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按保教费、住宿费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费。儿童在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不来园的,不退费。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

住宿费

为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

/·


按月/季度/学期收取

托育费

2-3岁婴幼儿提供

托育服务

/·


按月/季度/学期收取

(请按协议填写)

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为自愿在园就餐的儿童

提供伙食

/·


按月据实收取/实时收取


车辆接送

服务费

(请按协议内容填写)

(请按协议填写)

(请按协议填写)

(请按协议填写)

(请按协议填写)

延时托管

服务费

为自愿参加的儿童提供

延时托管服务

/·


按月收取

每月根据幼儿实际参加服务天数结算,

按月结清

代收费

床上用品费

为新入园或在园幼儿代购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

床上用品

按采购合同载明的实际进价收取

居民基本

医疗保障费

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

幼儿园除以上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建园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入园押金等其他费用;不得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讲义资料、图书阅览、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午休管理等与保育教育直接关联的服务性收费。

收费监督、举报电话:                                   教育部门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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