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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 关于确定我区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青即发改价〔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7-01

各养老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规范普惠性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35号)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民〔2024〕3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综合考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服务成本等因素,现就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全区范围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在民政部门备案,符合《山东省普惠性养老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鲁民〔2024〕35号)规定,自愿申报并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且向社会公布的普惠性养老机构。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自理能力评估结果 ,按照养老机构不同星级、护理等级等,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价格为最高限价,具体标准可在政府指导价格基础上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限。伙食费和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以合同形式约定。

三、相关要求

(一)普惠性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二)普惠性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机构和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三)普惠性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1日起执行,试行期1年。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即墨区普惠性养老机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收费标准(试行).docx


青岛市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

2025年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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