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临时救助绿色通道操作规程》《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操作规程》的通知
即民字〔2021〕50号
各镇,各街道,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通济新经济区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切实兜牢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底线,现将《临时救助绿色通道操作规程》、《临时救助“一事一议” 操作规程》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即墨区民政局
2021年9月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时救助绿色通道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规〔2019〕1号)、《青岛市即墨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即民字〔2020〕27号)
二、适用范围
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救助。
三、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即墨区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
(二)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区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三)其他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四、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本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按照分档分类的原则确定救助金额。
(一)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每户2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
(二)困难程度较重的,给予每户2000-8000元的临时救助。特困、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户救助不超过8000元;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每户救助不超过6000元;一般困难家庭原则上每户救助不超过5000元。
(三)困难程度严重的,给予每户单次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特困、低保家庭原则上每户单次救助不超过15000元;低收入家庭原则上每户单次救助不超过12000元;一般困难家庭原则上每户单次救助不超过10000元。
(四)困难情况特别严重的,由镇(街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救助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备案后,给予年度内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临时救助。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可向居住地镇(街道)申请临时救助绿色通道。临时救助绿色通道申请以书面形式为主,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镇(街道)要及时给予受理。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居住地镇(街道)口头提出申请,经镇(街道)核实困难情况后,给予受理,待急难情况缓解后,补办书面申请材料。困难情况特别紧急且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救助行为困难的,可由监护人或申请人居住地村(居)委员会代理填写和申报相关材料。
(二)审核。镇(街道)受理临时救助绿色通道申请或接收急难救助线索后,应于1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急难情况,并形成审核意见,对困难情况属实的,立即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
(三)确认。对已启动的临时救助绿色通道,镇(街道)要在24小时内做出确认决定,确定救助金额或救助物资品型数量等救助内容,同时将临时救助金或救助物资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临时救助通道救助情况同步报区民政局备案。救助对象紧急困难情况缓解后,镇(街道)要于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并对救助信息进行公示。
六、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坚持先行救助原则,以给予救助金为主;对存在特殊救助需求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给予实物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有效解决特殊原因导致的急迫性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部门、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过转介相关救助职能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志愿者、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给予救助或提供帮扶服务。
七、资金管理使用
镇(街道)要建立不低于50000元的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并按照财政规定建全临时救助备用金管理使用制度,确保临时救助绿色通道资金全部从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垫付支出。镇(街道)要建立专门台账,加强对临时救助备用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临时救助绿色通道资金和物资要在绿色通道启动之时起24小时内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保留支付凭证和救助对象签领凭证归档备查。
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进行保障,区民政局根据镇(街道)临时救助绿色通道启动、审核、确认和资金物资发放备案情况,按月将相关资金拨付各镇(街道)。各镇(街道)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支付财务凭证(复印件)要与委托审批(确认)台账同步报区民政局备案,作为资金拨付依据。
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规〔2019〕1号)、《青岛市即墨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即民字〔2020〕27号)
二、适用范围
对于因疾病、突发事件等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综合施策,适度提高救助额度,以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三、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即墨区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同);
(二)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区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
(三)其他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
四、救助标准
(一)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在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重大困难,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及时自救和改变困境的,视情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年度内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二)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00000元;其他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00000元,导致家庭基本生活仍然存在重大困难的,按照“一事一案”原则,视困难情形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三)经区社会救助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同意的其他原因导致的城乡居民重大生活困难,按照“一事一案”原则,视困难情形适度提高救助额度。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书面申请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非本区户籍的外来转移人员家庭,可向居住地镇(街道)书面申请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申请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的申请人,须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并如实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诚信承诺,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及时予以受理,并给予书面受理告知;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出具不予受理书面告知。
(二)审核。镇(街道)受理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经调查确认属实的重大生活困难情况,镇(街道)要立即启动“一事一议”程序,征询相关救助职能部门意见,对其他救助政策暂时无法覆盖或经救助后依然存在重大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排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负责人、党员(群众)代表等各方代表对申请人家庭重大生活困难救助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结果,提出救助审核意见,并在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符合救助条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于1个工作日内制定救助方案,提交区民政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三)确认。区民政部门根据镇(街道)备案的重大生活困难救助审核意见和“一事一议”救助方案,指导镇(街道)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救助金额或救助内容,并做出确认决定。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不予批准的,由镇(街道)出具不予批准救助书面告知书。
六、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一事一议”以给予救助金为主。对存在特殊救助需求的个人或家庭可以给予实物救助,所需救助物资由所在镇(街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有效解决重大生活困难的,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由区民政部门、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通过转介相关救助职能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志愿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给予救助帮扶或提供救助服务。
七、资金保障
临时救助“一事一议”资金由上级资金和区、镇(街道)两级专项经费进行保障。原则上扣除上级拨付资金后,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