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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工作指导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制度,构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维修和更新、改造长效保障机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65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第21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我市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工作指导规则。
一、工作原则
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广泛动员、应交尽交、政府监督原则,逐步提升维修资金制度覆盖面,构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维修和更新、改造长效保障机制。鼓励各区(市)因地制宜,创新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的工作方法。
二、交存范围
(一)补建、补交是指维修资金制度实施前已出售商品房和公有住宅未交存维修资金房屋以及建设单位未出售房屋。
(二)续交是指房屋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或分户账余额不满足当次使用分摊金额的房屋。
三、交存标准
(一)补建、补交标准
维修资金补建、补交应按照交存时点首期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二)续交标准
维修资金续交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未做决定的参照首期维修资金标准确定。
1.在管理规约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未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失效的由属地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在拟订的续交方案中明确,并提交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3.未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已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原则上续交后的个人分户账资金余额不低于首期交存额。
业主办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额的应补齐至首期交存额。
四、交存方式
维修资金补建、补交应按交存时点标准一次补齐;续交可以根据管理规约或业主共同决定采取一次交存或分期交存方式。
采用分期交存方式续交的,在管理规约或维修资金续交方案中应有明确约定。分期交存可按月或季度连续分多次交存,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累积交存额度达到事先确定的标准。分期交存的具体方式、金额、期限、程序等事项由相关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五、交存途径
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由各区维修资金便民服务窗口,根据具体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方案和标准打印交款通知书,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办理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手续。建设单位未出售房屋维修资金的补建、补交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建立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机制
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项目具体情况建立公共收益补充维修资金机制,资金来源包括:
(一)利用共有部位、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
(五)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
(六)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
(七)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公共收益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比例可在管理规约中约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原则上不应低于总金额的60%。
七、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的指导和督促工作,并做好维修资金账户余额查询、信息数据核对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的动员、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时通知、督促相关业主在规定时限内将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到位。鼓励通过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及时通知相关业主,补建、补交、续交维修资金。
本规则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维修资金补建、补交、续交工作,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