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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统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青岛市即墨区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执法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作出执法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效力。
第三条 统计执法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实施,统计执法监督处(科)或承担统计法制审核责任的机构为法制审核机构。统计执法机构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第四条 统计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决定前,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统计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统计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法制审核的具体程序、方式和时限等内容。
统计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统计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统计执法机构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统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拟作出的统计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
第七条 统计执法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统计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统计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统计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统计执法行为是否超越统计执法机构法定权限;
(七)统计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统计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违法相关责任人为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是否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需要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存入统计执法案卷。
第九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要求统计执法承办机构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审核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查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统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补正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法制审核机构和统计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统计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统计执法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统计执法决定负责。
统计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即墨区统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自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