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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 2022-10-05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行政,提高民政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民政局和即墨区人民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承担行政执法权责任的科室(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科室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民政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科室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局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等三方面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应当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山东省政府官方门户网站统一公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

(二)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统一公示、及时更新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岗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四)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作行政执法的有关管理规定或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相关一次性告知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责科室应当根据“双随机”有关要求,制定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时,应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的相关执法文书要规定救济途径及期限。

(三)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应制定各类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进一步统一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

(四)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应按规定推进公示执法过程中记录的相关执法信息及决定过程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

(一)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涉密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公开的执法决定(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要按时限在政府指定网站公开。

(三)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开展“双随机”的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行政执法责任科室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

(五)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载体包括:

(一)公开渠道。通过政府官方门户网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渠道公示。

(二)执法信息平台。归集推送至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平台并按规定实行共享。

(三)创新方式。创新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公示。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科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程序,具体公示时限、审核程序、纠错方式要求如下。

(一)公示时限。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自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变更或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程序。行政执法责任科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更新等工作,按照局公示审批流程经科室、综合科、分管局领导核查后发布。

(三)纠错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错漏、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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