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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流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的通知
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属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根据区政府《2021年度规范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相关上级文件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流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四个文件。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等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确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事后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局法规科负责全局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案卷评查分为自查、互查和抽查三个阶段。案卷评查结束后,各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综合报告形成3日内报法规科备案。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案卷自查和互查由各执法单位自行组织,案卷抽查由法规科组织。
第六条 参与评查的每种案卷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照实际数量评查。多于10件的,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获取评查案卷。
第七条 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不再参与评查。
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进行评议打分。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当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实施。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的主要内容。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评查标准的,在进行自我评查时,可参照适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评查标准。
第十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此项不设具体分值,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卷,75至89分为合格卷,74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给付和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以组织名义向行政执法单位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托信息技术,结合本部门案件管理实际,建立领导干部过问案件信息专库,明确录入、存储、报送、查看和处理流程。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威胁或者通过办案单位负责人向办案人员施压等手段的,应当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第五条 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本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流程
根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制定以下流程,作为规范区农业农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内部程序。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