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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3-10-17

序号

事项

名称

实施机构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办理流程

法定承诺期限

承诺期限

程序类型

罚款适应种类

1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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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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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修正)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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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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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包装危险化学品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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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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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十七条 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遵 守下列规定: (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参加审验和安全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正常运 转,营运标志完好; (三)开展驾驶员法规政策、安全营运、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规范驾驶员营运服 务行为;(六)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置运输安全事故,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保障等政府指令性运 输任务时,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 (九)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 输至行业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运行,提供不间断营运服务,依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网络数据,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和计程计价方式,提供服务前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车 辆信息,并保证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上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的,相应的网约车经营 者均应当承担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 (二)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参加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的; (三)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遇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时,不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 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行业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线上预约车辆与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线上预约驾驶员与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证: (一)未依法办理车辆强制性保险且拒不改正的;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2.【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令第60号发布,2019年12月修正)第三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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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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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营企业未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第二十六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首末站和中途站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规定的其他站点服务设施和标识配置要求。”第六十一条:“运营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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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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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通过,2021年8月修订)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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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 场地;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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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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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工程未交工验收试运营、交工验收不合格试运营、未备案试运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3月)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四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第二款:“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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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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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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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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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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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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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二十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 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处一千元以 下的罚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3.【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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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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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2.【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发布,2021年8月修订)第四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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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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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

对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八条:“公路桥梁经检测评定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影响安全通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桥梁两端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和限载等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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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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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十二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 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 行驶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五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村道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村道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禁止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拖拉机、铁轮车、履带式车、全挂车、轮式专用机械以及设计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五)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高速公路及其附属道路上行驶的。”5.【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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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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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未经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擅自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或者未经专项论证并落实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擅自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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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

对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涉路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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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广告牌及其他非公路标志的,必须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n第二十五条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拓宽、改建及新建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因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一律不准扩建、翻建。\n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 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设施或者擅自翻建、改建原有建筑物及地面构筑物的,由公 路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 需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商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后,报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6.【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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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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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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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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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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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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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发布,2021年8月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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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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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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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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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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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二十七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上行驶。 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定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按 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须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当承担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村道上行驶。”;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村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村道上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三十条第一款:“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第三十条第三款:“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应当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车辆擅自在高速公路上超限行驶的。”6.【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7.【部委规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发布,2021年8月修订)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第四十七条:“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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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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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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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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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禁止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安全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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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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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毁坏行道树、草坪及绿化设施; \n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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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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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21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其型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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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21号公布)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二十一条:“经批准上路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其型号及装载等情况应当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一致。”;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装载等情况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一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涂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规范装载证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予以收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十六条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广告设施,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规 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广告设施的,由 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 用由设置者承担。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清)除,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能拆(清)除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拆(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4.【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第二十六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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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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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或者涂改公路界碑、标志号牌、路面标线 等公路附属设施 (八)损毁、擅自移动排水、防护、通信、监控、养护 、管理、服务、收费设施(设备)等公路附 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六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线、标桩、界桩及其他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填充高速公路边沟、开设平面交叉道口。”;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标志、标桩、界桩及其他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6.【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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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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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报经公安机关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修 建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影 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因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须先行占用、挖掘公路的,当事人应 当在事发后 三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占用、挖掘公路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必须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进 行设计、修建,经公路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验收不合格,且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期 限内不进行整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确定的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整改,所需费用由增设平交道 口的申请人承担。 公路改造拓宽需要时,按照前款规定设置的平交道口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 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 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损坏村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也不得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擅自占用高速公路用地的”6.【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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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

对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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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通过)第十二条:“车站、港口码头、煤矿、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10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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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2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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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3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二款:“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通过,省政府令第22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或者执法工作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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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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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第二十二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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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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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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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6

对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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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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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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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一条:“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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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8

对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治理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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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9

对擅自在港口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或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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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0

对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转让、出借或者出租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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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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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三)在港口陆域和水域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四)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3.【部门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五十条:“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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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2

对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码头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或者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的,但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载船舶除外;”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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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3

对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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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2.【部门规章】《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2003年4月交通运输部令2003年第3号)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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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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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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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港口岸线使用人投资建设港口等设施逾期六个月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二的罚款;逾期一年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处以项目总投资额千分之五的罚款;逾期二年未达到最低投资限额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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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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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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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交通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3.【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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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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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装载超出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或者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7

对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登船旅客及其携带或者托运的行李、物品以及滚装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8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设施设备或者配备安全检查人员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9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国防建设急需物资作业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四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0

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1

对擅自从事港口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港口经营人超越经认可的作业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部门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4.【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一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2

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3

对港口经营人擅自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港口经营人擅自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通报的违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4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5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6

对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7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8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9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0

对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通过,2014年9月施行)第二十六条 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三)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n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3.【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省政府令第113号,2004年7月修订)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1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2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3

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2.【部门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第五条:“实施实名售票的,购票人购票时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购票的,购票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乘船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取票时,取票人应当提供乘船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按规定可以免费乘船的儿童及其他人员,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申领免费实名制船票。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为其开具免费实名制船票,并如实记载乘船人身份信息。”第六条:“在实施实名制管理的船舶及客运码头,乘船人应当出示船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乘船人登船前,对乘船人进行实名查验并记录有关信息。对拒不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票、人、证不一致的,不得允许其登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提前为港口经营人提供包括售票信息在内的必要协助。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开航后及时分类统计船载旅客(含持免费实名制船票的人员)数量,并与港口经营人交换相关信息。乘坐跨海铁路轮渡的旅客已经在铁路客运站查验身份信息的,港口经营人可以不再对其身份进行查验。”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经限期改正后仍不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水路旅客运输、港口经营或者船票销售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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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4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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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5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6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2.【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四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间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7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条第(三)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8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9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0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1

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九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2

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3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条第(四)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4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5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6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7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8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9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3号)第十三条第(四)项:“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者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并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交通运输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书。”第三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0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3.【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1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2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3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4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九条第(二)(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5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6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7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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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0号,2019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六条:“ 非经常性地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和处于试生产阶段的港口设施,经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制订《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但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安措施来达到保安要求。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港口设施采取的保安措施是否适当进行现场监管。”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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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十三条:“ 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2月28日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经营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适用包装、危害特性或者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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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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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九)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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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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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通过)第三十七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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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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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七条:“第(四)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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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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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2017年5月修订) 第三十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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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4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七十七条:“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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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5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八)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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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6

对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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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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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六十九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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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8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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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9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等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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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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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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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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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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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七条:“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03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3年12月30日通过) 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04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2.3.【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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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05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06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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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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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08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第八十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七条:“第(五)项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除第(一)项情形外,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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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十三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2月28日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作业委托人未向港口经营人如实申报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适用包装、危害特性或者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的,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0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涂改资格证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主席令第7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八十条:“第(一)项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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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1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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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2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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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3

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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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4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项目、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学时安排实施培训,按照规定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培训记录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完成培训 内容和学时要求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 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一)未按照 国家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 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八)未按照规定颁发结业证 书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4.【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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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5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二)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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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6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二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二)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 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2.【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第二十二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第六十四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4.【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一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中,由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9年6月修正)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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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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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省政府令第113号,2004年7月修正) 第五条:“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必须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并在核准的范围内经营。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第六条:“第二款 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非法拦截、检查船舶。”第十条:“ 从事船舶修造的,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技术认可。船舶及其设计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审查。未经检验、审查或者经检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销售和使用。”第十一条:“ 船舶航行、作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应急等设施,具备国家规定的适航条件。客滚运输船舶、货物运输船舶航行、作业,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严禁无船舶证书、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业。”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港航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当地港航机构逐级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港口或其他货物运输码头,不得为无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装卸货物,不得擅自变更港口、码头用途。”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航行、作业的船舶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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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8

对取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第五次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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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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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2.【部门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0

对擅自改装危险品、放射性物品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1

对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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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2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修正)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强行招揽货物的;(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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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3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制作和保存危险货物运单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六十条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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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4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5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6

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7

对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修正)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4.【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5.【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8

对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21年4月修改)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4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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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9

对道路、水路货物运输等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主席令第36号公布,2018年4月修订)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第九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公布,2019年6月修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三)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四)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五)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六)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3.【部门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公布,2020年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0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范围承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六十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未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危险货物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1

对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站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3.【行政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6项,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2

对道路运输客运、货运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允许无经营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五)设立的停靠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3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相应许可。”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4

对擅自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二)不公布运输线路、配客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修正)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5

对客运经营者等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6

对擅自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7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规定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8

对未按规定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 保险。提倡建立风险互助保障机制,增强营运安全保障。 \n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证: (一)未依法办理车辆强制性保险且拒不改正的;3.【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照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4.【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5.【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9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2.【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0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修正)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2019年6月修正)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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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2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2.【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许可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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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3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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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4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未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品名、编号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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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5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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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6

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一百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行的;(三)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四)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七)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八)开展定制客运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九)未按照规定在发车前对旅客进行安全事项告知的。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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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7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危险货物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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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8

对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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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9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3.【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2019年6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4.【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修正)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5.【部门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0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21年8月11日第四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1

对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05年4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三条:“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或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2.【行政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15项,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9年6月修正)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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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3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9年6月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5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2.【部门规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019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6

对从事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的运输工具未经检测、检验合格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九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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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7

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未按照规定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11月令第29号公布)第六十条第(三)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9

对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2.【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九十九条:“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客运站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有关道路旅客运输或者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0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1

对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2.【部门规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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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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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3

对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2005年10月施行).《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 权: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专用停车场地; (五)有可行的运营方案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即从事经营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 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驶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2.【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4

对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n第二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n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 (二)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5

对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6

对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出租 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n第十四条 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网约车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 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服务机构以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中,在本市注册的企业, 可以由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请省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获得相应认定结果。 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许可机关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 \n第二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 (二)伪造、变造、冒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 经营服务的;2.【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令第60号发布,2019年12月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7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营运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服务监督卡; (二)安全行车,服务规范,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三)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保持车辆设施设备、标志正常使用;(五)在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按照乘客 要求使用空调; (六)按照规定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费; (七)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服从调度管理,按序营运; (八)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九)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主动归还失主,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出租汽车 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 \n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四)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 (五)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 (六)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 (七)巡游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 \n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服务监督卡的; (二)服务行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 (三)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调的; (五)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或者营运标志缺损时营 运的。\n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 (二)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的; (三)抗拒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四)未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方式收取车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或者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时营运的; (六)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 \n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侮辱、殴打乘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 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8

对道路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道路客运车辆未按照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9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0

对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1

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3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4

对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5

对运营企业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运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6

对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十八条第(三)项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并按照要求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n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或者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时营运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7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损坏的设施依法赔偿,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8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十七条 巡游车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书面报告,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营运。超出经营区域营运的, 起讫点一端应当在经营区域内,且不得在经营区域外巡游揽客。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遵 守下列规定: (二)组织车辆按照规定参加审验和安全性能检测,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设施设备正常运 转,营运标志完好; (三)开展驾驶员法规政策、安全营运、职业道德、服务规范等教育培训,规范驾驶员营运服 务行为;(六)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处置运输安全事故,遇有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保障等政府指令性运 输任务时,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 (九)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 输至行业监管平台;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经营区域外巡游揽客的。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参加审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教育培训的; (三)不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遇有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时,不服从相关部门统一调度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营运信息、车辆运行和服务监控数据以及 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实时、准确、完整地传输至行业监管平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巡游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3.【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9

对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0

对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1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令第60号发布,2019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备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主要指地方性法规。)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营运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服务监督卡; (二)安全行车,服务规范,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三)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 (四)保持车辆设施设备、标志正常使用; (五)在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按照乘客 要求使用空调; (六)按照规定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费; (七)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服从调度管理,按序营运; (八)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九)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主动归还失主,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出租汽车 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八)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除外); (九)网约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十)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服务监督卡的; (二)服务行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 (三)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调的;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 (二)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的; (三)抗拒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方式收取车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或者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时营运的;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侮辱、殴打乘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 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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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2

对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人和单位限期改正、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使用可能危害运营安全的;(二)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限界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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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3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经营培训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4

对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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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5

对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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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向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出租汽 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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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7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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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5号,2016年4月第一次修订,2022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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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9

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0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21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四)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五)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七)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九)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营运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服务监督卡; (二)安全行车,服务规范,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四)保持车辆设施设备、标志正常使用; (五)在每年的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按照乘客 要求使用空调; (六)按照规定标准和方式收取车费; (七)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服从调度管理,按序营运; (八)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报告; (九)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及时履行处理决定; (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主动归还失主,难以确定失主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交给出租汽车 经营者或者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三)离开车辆兜揽乘客; (四)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乘客告知目的地后,拒绝载客; (五)巡游车空车待租状态下,在客流集散地或者路边停靠时,拒绝载客; (六)巡游车暂停营运状态下,主动问询乘客去向后,拒绝载客; (七)巡游车以自定营运目的地等方式挑选乘客; (八)网约车巡游揽客或者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执行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除外); (九)网约车诱导乘客取消线上订单、进行线下交易; (十)网约车使用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服务监督卡的; (二)服务行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要求的; (三)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空调的; (五)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或者营运标志缺损时营 运的。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之一的; (二)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管理私自揽客的; (三)抗拒相关部门监督检查、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方式收取车费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或者车载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时营运的; (六)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 第四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侮辱、殴打乘客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拘留 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2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4

对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资料时限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二)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6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三)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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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9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四)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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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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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1

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发布,2021年8月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二)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的;(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2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手续开展招标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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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3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四)(五)(六)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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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4

对交通运输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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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5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七条:“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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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7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作业,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并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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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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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1

对交通运输领域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等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程序开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活动的;(二)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的;(三)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四)出具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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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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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4

对交通运输领域必须招标的项目建设工程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五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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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5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超额收取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6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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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应当是该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具有能够承担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组织机构或者专职业务人员;(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的程序及相关法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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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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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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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9

对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详细记录安全生产各项费用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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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0

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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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1

对收受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好处,或透露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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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2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中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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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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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3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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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4

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编制时未使用相关标准文本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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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评标标准和方法时,应利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成果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发布的信息,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未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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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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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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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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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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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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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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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8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改)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部门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发布,2019年11月重新发布)第六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二)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对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3.【部门规章】《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5月通过)第七十六条:“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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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9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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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0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不合格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拖延返工处理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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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与他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手段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2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改)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3.【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3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4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5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7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鼓励、支持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四)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六)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八)未按照规定对常驻协作单位进行安全管理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8

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公布)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3.【行政法规】《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4月交通部5号令)第七十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二)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9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0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改)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2.【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3.【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三十九条:“违反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规定,项目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已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手续,但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二)未取得项目审批、核准或者设计审批,擅自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2

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2.【部门规章】《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5月通过)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3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4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5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对其他从业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6

对为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7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未对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检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8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9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未经查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0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与相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1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4.【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项目单位选择超越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项目单位选择无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2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3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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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4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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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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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5

对交通运输领域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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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通过,2021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 :“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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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6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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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7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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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8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从业单位出借资质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改)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公布,2019年3月修订)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有相应资质并符合本工程建设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无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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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9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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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0

对交通运输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改)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发布,2015年6月修改)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4.【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1月通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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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1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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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2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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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3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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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4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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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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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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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租借《登记证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定期检定与校准。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试验检测师担任。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由试验检测师审核、签发。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四十六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质监机构不再委托其承担检测业务。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质监机构应当给予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应当视情况注销《等级证书》或者重新评定检测机构等级。重新评定的等级低于原来评定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申报升级。被注销等级的检测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质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结果。”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四条\t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试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设立检测项目台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业务。\n试验检测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质监机构报告,并留存不合格的试件。3.【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三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将单位基本信息抄告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将试验检测单位的基本信息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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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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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违法转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5.【部门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发布,2015年6月修改)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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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7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修改)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8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标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3.【部门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1月通过)第四十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勘察、设计单位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对项目单位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工程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4.【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5.【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通过,2015年1月修改)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9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批准文件、规划或国家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0

对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通过)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1

对交通运输领域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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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2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单位违规承担有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3

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通过)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4

对交通运输建设工程领域单位违法行为(工程质量方面)直接负有责任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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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5

对交通运输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月通过)第四十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6

对公路建设工程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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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7

对交通运输领域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受聘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8

对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四十七条:“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应当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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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9

对申请公路建设行业从业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6月通过)第四十八条:“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0

对交通运输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通过,2017年10月修改)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1

对公路水运工程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2

对渡口运营人未按照渡船核定的载客、载货定额售票、检票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渡口运营人未按照渡船核定的载客、载货定额售票、检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3

对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2日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月2日省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物料堆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堆场的场坪、路面未进行硬化处理,路面未保持整洁的; (二)堆场周边未配备高于堆场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的; (三)大型堆场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的; (四)对堆场物料未根据物料类别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的; (五)露天装卸物料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的; (六)密闭输送物料未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4

对船舶进出闸擅自滞留、抢位或者超越其他船舶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进出闸擅自滞留、抢位或者超越其他船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航道堵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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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5

对在船舶载运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六)(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2.【行政法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7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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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6

对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或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通过,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在通航水域内使用载客十二人以下的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或者使用浮桥从事经营性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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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7

对未按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2.【行政法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7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一)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未按照规定进行积载和隔离的;(二)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8

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2.【行政法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7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的船员未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整顿。”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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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9

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采挖砂石、取土、沤肥、烧窑、 制坯、 筑坟、种植作物、放牧等; 第九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一百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取土、开采地下水、爆破作业 ; (二)倾倒废弃物,堆放或者倒运物资,停放船只等; (三)其他危及公路 、公路桥梁安全和畅通的活动。 第十条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及公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作业、采挖砂 石、取土、倾倒废弃物、擅自伐木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隧道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公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进行开山、采矿、爆破等可能危及公路及其设施 安全的活动,必须事先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 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禁止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的活动。”;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从事采石、爆破等危及村道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周围二百米,隧道洞口上方或者洞口外一百米,公路两侧隔离栅、立交桥匝道、连接线边沟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挖沙、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地下开采作业及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活动。”;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作业的。”5.【部委规章】《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通过,2016年12月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公布)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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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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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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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通过)第八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点、 集贸市场,设置非公路配套建设的维修场、洗车场、停车场、加油(水 、气)站 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三)挖沟引(排)水、利用公路边沟( 排水沟)排放污物,阻塞公路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桥涵; (四)倾倒、 遗撒垃圾和其他污染、损坏公路的污物,焚烧物品;(五)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十)其他损害公路路产、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n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3.【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通道、立交桥匝道、连接线、服务区停车场内及通道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不得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挖沟引水、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等活动,造成高速公路及设施损坏、污染或者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下罚款。”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和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以及村道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堆放物料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的; (二)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或者撒漏污物的; (四)其他损坏、污染村道或者影响村道使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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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违反《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码头安全条件、安全设施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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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1、《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n    2、《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n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按照规定检查、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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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2

对教学车辆增加、报废、更新或者变更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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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教学车辆增加、报废、更新或者变更使用性质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教学车辆增加、报废、更新或者变更使用性质未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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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教学车辆以及非教学车辆从事培训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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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教学车辆以及非教学车辆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二)使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教学车辆从事培训活动的; (三)使用非教学车辆从事培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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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4

对为未经其培训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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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学员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签的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考试档案。培训经营者不得为未经其培训的人员提供机动 车驾驶证考试报名。 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 稽查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 (四)为未经其培训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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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5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悬挂许可证件、公示经营项目信息、建立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等行为,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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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八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培训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许可证件,公示其经营项目、范围以及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使用统一的培训计时管理系 统,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学员培训时间。每部教 学车辆安排同时参加驾驶操作培训的学员不得超过六人。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许可证件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示经营项目、范围以及教练员、教学场地、监督电话等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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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6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未实行学时预约制度、未按照规定的人数安排学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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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使用统一的培训计时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学员培训过程。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学员培训时间。每部教学车辆安排同时参加驾驶操作培训的学员不得超过六人。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与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协议的; (五)未实行学时预约制度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人数安排学员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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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7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培训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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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培训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将培训记录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完成培训 内容和学时要求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培训经营者、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者、教练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报送培训记录的; (九)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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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8

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或者教学车辆档案,逾期未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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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 教学车辆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牌证和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并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单位名称和监督电话。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并自学员结业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四年。档案内容应 当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第二十七条 培训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培训教学工作,并将聘用或者解聘教 练员的名单在十五日内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培训经营者应当每月对教练员进行职业道德、教学能力、安全意识的教育 和考核,并组织学员对教练员的教学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 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学员或者教学车辆档案的; (二)教学车辆未按照规定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单位名称或者监督电话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聘用或者解聘教练员的名单报送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教练员进行教育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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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9

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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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3月通过,2021年6月施行)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并遵守 下列规定:(八)定期开展营运服务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及服务质量问题; 第四十五条 出租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道路运输证: (二)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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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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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出租线路经营权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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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2005年10月施行)第十七条 以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拟转让的,客运经营 者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 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转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受让方具备本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准予转让。对准予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到市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办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变更手续。 非以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取得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不得出租,不得以承包、挂靠等方 式进行经营。 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时间、 车型及车辆数量组织营运。 因市政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变更营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市政公用、建设、公安等部 门应当提前与客运经营者协商并于三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 (二)出租线路经营权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线路经营权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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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1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停运或者终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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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2005年10月施行)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最长为八年。 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权期限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停运。 第四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三)擅自停运或者终止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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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2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时间、车型及车辆数量组织营运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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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2005年10月施行)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合同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时间、 车型及车辆数量组织营运。 因市政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变更营运线路或者站点的,市政公用、建设、公安等部 门应当提前与客运经营者协商并于三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时间、车型及车辆数量组织营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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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3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车辆规定位置放置营运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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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2005年10月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规定位置放置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标识; 第四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五)未在车辆规定位置放置营运标识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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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4

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营运车辆或者站牌上注明营运信息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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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2005年10月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代码、行驶路线、运价标准和服务投诉电话号码; 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停车场、车站应当划定车道标线,设置站牌、提示牌等标志, 保持设施完好。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站牌上标明线路代码、首末车时间、开往方向、运价标准、所在站点、 沿途停靠站点名称等信息。 第四十条 客运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县级市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六)未在营运车辆或者站牌上注明营运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 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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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5

未按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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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2015年6月通过,2018年7月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 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 车站商业网店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不得妨碍救援疏散、设施设备运行和运营安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由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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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6

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不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未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修订,2014年9月实施)第三十二条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 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按照规定检查、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 游客人身安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码头(设 施)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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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7

对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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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修订,2014年9月实施)第二十九条 海上旅游船舶开航前,船员应当指导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讲解乘船安全注意事 项。敞开式海上旅游船舶应当确保乘客穿着救生衣;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一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确保乘客上下船舶安全;乘 客登船后,双方应当清点并如实记录登船人数备查。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部门 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 (二)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 (三)未及时清点乘客人数并如实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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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8

对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14年8月修订,2014年9月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应当在港航管理部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 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 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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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9

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2013年6月通过,2013年9月施行)第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单位根据需要在本单位非禁止吸烟场所划定吸烟区的,吸烟区应当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 经的主要通道,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以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 第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该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和要求的禁止吸烟标识, 禁止吸烟标识应当包含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对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法 律、法规对提供服务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统一管理。 鼓励相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采用烟雾报警、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八)民 用航空、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除民用航空器、火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内外等候区域、站台等的监督管 理; 第十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 的罚款。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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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0

对教练员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从事教学工作,并遵守执教规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2011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二十八条 教练员应当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从事教学工作,并遵守下列执教规范: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二)从事教学活动时,随身携带执教证件; (三)从事场地驾驶培训应当随车或者现场执教,从事道路驾驶培训应当随车执教; (四)教学车辆运行中,不得允许非教练员乘坐副驾驶位置; (五)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六)不得协助学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四十六条 教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教练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吊销教练员证的,报请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该教练员证件。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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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1

对建设单位未按程序办理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三条 交通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进行评估或评价。\n建设单位完成评估或评价后向质监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评价验收书面申请,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生产评估或评价,并出具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验收证明。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3.【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到质监机构办理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监督申请书;(二)项目批复文件;(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四)施工、监理合同;(五)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资质证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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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2

对施工单位未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标准化质量管理,制定施工方案。对新建一级以上等级的公路、大型以上桥梁、隧道、港口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n水泥、沥青、钢材、支座、锚具、伸缩缝、交通安全通信设施等建设用原材料和圆管涵管、预制构件、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拌合料等成品半成品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报告,经质监机构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费用由质监机构承担。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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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3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对影响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交工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十九条 新改建公路路基、桩基础、隧道初期支护、交通附属设施的主体结构等影响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质监机构申请中间交工质量检测。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   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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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4

对设计单位未在对特殊交通工程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对施工组织和施工监控内容提出具体意见与要求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八条\t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交通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根据用地环境、水文地质、施工条件等方面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佳设计方案。\n对于桥梁、隧道、港口工程以及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或新设备的交通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出具的设计文件中对施工组织和施工监控内容提出具体意见与要求。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三十九条\\t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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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5

对设计单位未做好技术交底、设计方案完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四十条 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四条\t勘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勘察作业安全,并根据勘察结果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交通工程提出防治建议。\n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交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单位代表进驻施工工地。\n设计单位代表应当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配合协作,帮助其准确、完整地理解设计意图,保证设计意图的正确实现。对施工中出现的地质、地形条件与原设计不符等新情况,应当根据交通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完善设计方案。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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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6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五条\t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明确岗位职责  建立安全监理日志和月报制度。\n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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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7

对施工监控单位未及时通报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六条 施工监控单位应当对施工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通报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并提出预防和整改建议。2.【市政府规章】《青岛市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四十二条\\t施工监控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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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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