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2022-10-24

序号

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办理流程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程序类型

罚款适应种类

1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8月国务院令第417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附属道路上设卡、收费的,由省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村道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

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

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

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8月通过)第十三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建设。穿越公路修建的公路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和设施。除公路建设需要外,禁止其他设施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5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道路运输条例》(2004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月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委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7月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201612月第六次修正)第八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3.【部委规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1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4月修正)第四十七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8月修正)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8

对违反网约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订)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0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许可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第三十六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十条、第十三条。
3.【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1

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五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2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违反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9月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第四十条:“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3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20年2月修正)第四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或其船舶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或者船舶营运证件。 第五十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一)未履行备案义务; (二)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 (四)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 。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4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规经营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十六条:“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二)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三)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四)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五)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七)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八)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九)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十)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十一)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5

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按期审验或未审验合格,不符合安全运营条件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11月省政府令第113号,2004年7月修正)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对航行、作业的船舶予以没收,并可对船舶所有人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6

对未按规定配备、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性标志、标牌,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2008年5月省政府令第20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处理;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配备、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安全性标志、标牌,或者未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相关渡运设施、设备的运行;(二)浮桥承压舟未依法检验、登记,或者使用农用船舶、渔业船舶等从事营业性渡运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超抗风等级渡运或者遇有严重影响渡运安全的情形时仍不停止渡运的,责令立即停止渡运或者将渡船驶入就近的港口、码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通航密集区域使用缆渡的,责令立即改正,拆除相关设施;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7

对违反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年10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7号)第十三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8

对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第四十七条:“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港口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4.【部委规章】《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5.【部委规章】《港口规划管理规定》(2007年12月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五十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9

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2.【部委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0

对港口经营人违法经营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港口法》(2003年6月通过,2018年12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港口经营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八条。  
3.【部委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十一条。
4.【部委规章】《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13号,2018年7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1

对违规从事港口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3.【部委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4.【部委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六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2

对港口危货储存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及聘用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3.【部委规章】《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3

对不符合港口安保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0号,2019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九条:“未按规定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且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港口设施,不得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对于违反前款规定,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八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则规定,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更换;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相关人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或者撤销其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资格。”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4

违反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11月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引航机构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擅自设置的引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5

对拒绝、阻碍水运监督检查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八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2016年12月修正)第五十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材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6

对建设单位违规建设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4.【部委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
5.【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7

对建设单位违规验收使用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2.【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3.【部委规章】《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七十七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项目单位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8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29

对施工单位违规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条。  
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    
4.【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0

对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1

对公路水运工程其他从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3.【部委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三十七条。
4.【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2

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部委规章】《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3

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部委规章】《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三十八条
3.【部委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七条
4.【部委规章】《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五章、第七章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4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2.【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五十五条:“从业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从业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一)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三)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四)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5

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6

海上旅游船舶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二)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三)未及时清点乘客人数并如实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7

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二)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三)未及时清点乘客人数并如实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8

海上旅游经营者未及时清点乘客人数并如实记录的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二)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三)未及时清点乘客人数并如实记录的。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9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违反《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码头安全条件、安全设施的规定的

即墨区交通运输局

1.【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1、《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2、《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按照规定检查、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立案→调查取证→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并予以复核→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案卷装订归档

90

90

一般程序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