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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日期: 2019-12-04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成立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行政执法科室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作出执法决定的,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效力。

第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执法部门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交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条 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要求执法科室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八条 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为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查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执法科室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补正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

第九条 局主要领导是我局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条 执法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局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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