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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涉农项目申报流程
发布日期: 2024-11-25

一、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申报流程

1.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2.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3.镇(街道)进行统一筛选后报区(市)农业农村局。

4.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

5.区(市)农业农村局公示评审结果。

6.区(市)农业农村局批复项目后实施。

7.镇(街道)初步验收。

8.区(市)农业农村局进行综合验收并公示结果。

9.区(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的结果拨付资金。

10.项目实施完毕并拨付资金后,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联合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申报流程

1.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2.区(市)农业农村局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编入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及时更新并进行公示。

3.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且必须为名录库的服务主体(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

4.名录库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项目实施区域有托管意愿的村庄、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并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

5.项目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可分为三种模式,由区(市)自行选择:

①区(市)农业农村局直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完成后,区(市)农业农村局组成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自验,验收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②区(市)将资金切块下拨到镇(街道)后由镇(街道)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镇(街道)组织初验、公示,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或复验,镇(街道)根据审核或复验的结果拨付资金;

③区(市)将资金切块下拨到镇(街道)后由镇(街道)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镇(街道)组成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自验,验收情况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报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6.项目实施完毕并拨付资金后,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本年度12月31日前联合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中小牧场改造项目申报流程

1.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2.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3.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进行公示。

4.项目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实施项目。

5.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

6.区(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的结果拨付资金。

7.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资金拨付后10日内,联合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联合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流程

1.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2.区(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

3.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仓储冷链信息“APP自主申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4.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入库。

5.建设主体实施项目。

6.区(市)农业农村局核查项目。(贯穿项目全流程,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随时取消资格)

7.市农业农村局抽查项目。〔贯穿项目全流程,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要求区(市)农业农村局随时取消资格

8.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

9.区(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的结果拨付资金。

10.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资金拨付后10日内,联合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粮改饲项目申报流程

1.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2.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企业(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3.区(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实施单位并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企业开展青贮饲料收贮并保留收购协议、过磅单、流水证明、入库台账等证明材料。

5.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

6.区(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的结果拨付资金。

7.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资金拨付后10日内,联合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六、“先打后补”补助项目

1.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2.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先打后补”畜禽养殖场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智慧畜牧服务”APP小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3.基层动监站于畜禽养殖场户提交申报后3日内进行线上申报信息审查(重点检查疫苗空瓶、免疫原始记录是否拍照上传)。

4.区(市)农业农村局于基层动监站(或辖区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审核后10日内进行线上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

5.区(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的结果拨付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每半年直接发放到畜禽养殖场户)

6.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资金拨付后10日内,联合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七、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流程

1.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局备案。

2.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畜禽养殖场户(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智慧畜牧服务”APP小程序或电话进行申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3.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人员、基层动监站监管人员现场确认(其中,涉及养殖保险的会同保险公司共同现场确认),查验病死畜禽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和耳标,核实免疫情况、饲养地以及死亡数量及死因,并对死亡畜禽个体和整体拍照,建立资料。

4.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人员根据现场确认的情况填写《病死畜禽收集台账》,基层动监站监管人员、养殖场(户)法人及收集单位人员共同对病死畜禽情况进行核定并签字。

5.病死畜禽收集单位将病死畜禽运送无害化处理企业集中处理,并向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官方监管兽医报告,由监管兽医核实运输路线、病死畜禽数量,与《病死畜禽收集台账》相符的,由监管兽医、病死畜禽收集单位人员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接收人员共同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转移交接单》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6.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线上申报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7.区(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的结果拨付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每半年直接发放到畜禽养殖场)

八、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流程

1.屠宰企业(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年度申报(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2.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到现场核实处理情况并公示结果。

3.区(市)财政局根据区(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后的结果拨付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发放到屠宰企业)

4.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于资金拨付后10日内,联合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5.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抽查复核补贴数量及项目实施情况。

九、种业发展政策申报流程

1.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

2.项目申报主体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详见附件,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3.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

4.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选,评选结果按照程序在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5.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局公告评选结果。

6.市财政局根据评选结果安排市级预算,由市农业农村局次年兑现奖补资金。

十、即墨区咨询部门及联系电话

即墨区农业农村局,0532-8851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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