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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畜牧兽医局
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
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青牧发〔201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条件要求
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无害化处理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有符合国家要求的、与病死猪产生量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窖必须四周密封,顶部留投置口,且防渗防漏;对于采取掩埋方式处理病死猪的,必须具有相对固定的封闭、防渗掩埋病死猪的场所,且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坑底要覆薄膜以防渗、防漏。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处理物最上层距离地表至少1米。用足量柴油遍洒病死动物全身进行焚烧。焚烧后再洒一层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然后再覆土。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有养殖档案,且记录真实、详细;
2.有明确的责任人员以及负责病死猪数据核查、统计和无害化处理的人员;
3.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向即墨市畜牧兽医局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内容包括:发现病死猪及时报告、对本场(户)病死猪全部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无害化处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养殖档案与病死猪日处理台账、自觉履行检疫申报制度、认真落实其他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若存在虚报或不按要求处理病死猪的将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二、补助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补助范围。即墨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补助,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严格限于即墨本市养殖场(户)饲养的猪。
(二)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标准80元/头,由中央、青岛和即墨市财政按照比例分别承担。除中央补助经费外,青岛市与即墨市财政分担比例为5:5。
三、病死猪数量核查和无害化处理监管
生猪养殖场(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所在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猪数据核实以及无害化处理负总责。生猪养殖场(户)主要职责如下:
1.对病死猪病死原因作出初步诊断;
2.对病死猪数量以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参加保险的养殖场(户)应当通知保险理赔员到场共同核查;
3.在动物卫生监督站监督下,及时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全程录像或拍照存档,照片应显示时间信息,录像文件应连续不允许间断;
4.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猪外流;
5.建立病死猪“日处理台账(附件1)”。“日处理台账”应当载明:病死猪初步诊断情况、头数、日龄、畜禽标识信息、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粘附3张照片(照片必须有养殖场负责人、监督人员、畜禽标识信息、显示日期),并由监督人员、处理人员和养殖场负责人(参保场还应有保险理赔员签字)共同签字确认;无害化处理照片至少三张,处理前(挖好抗)、处理中(撒上柴油焚烧)和处理后(掩埋后)各一张,照片要显示养殖场负责人、监管人员和当天时间。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三年。
6.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地基层动监站报送信息。
动物卫生监督站负责做好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现场监督养殖场(户)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每天将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日处理台帐电子版和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通过QQ号报药政饲料管理科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QQ:3199449048,QQ:3205648352),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报药政饲料管理科审核。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定期开展分批抽查和动态监控;对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要到现场实施监督。
四、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数据填报及统计核查。
1、生猪养殖场(户)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要根据日处理台账及时填写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经动物卫生监督站核实人员核实和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站(发现异常的,要现场核查)。各基层动监站每月25日前将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2)纸质版报即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确认盖章后,于每月28日前报即墨市畜牧兽医局药政饲料管理科审核。日处理台账(附件1)一式两份由各动监督站和养殖场户各存1份备查。
2、各基层动监站要根据审核结果,对当月无害化处理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填报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镇级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4),每月28日前将两表电子版通过金宏网上报即墨市畜牧兽医局药政科。
3、即墨市畜牧兽医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上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畜牧兽医局将对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场户要仔细进行复查。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即墨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1月25日前将上半年、下半年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联合上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二)资金发放方式。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即墨财政局通过“银行账号”或“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生猪养殖场(户)。生猪养殖场(户)上报的“银行账号”或“一卡通”信息要与生猪养殖场或生猪养殖户名称一一对应。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生猪养殖场必须开设与动物防疫合格证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否则不予以补贴。其余的均作为生猪养殖户上报。
畜牧兽医局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各动监站要根据审核结果,每月25日前将《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5)进行汇总统计,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并将附件5张榜公示情况拍照存档备查,同时将附件5张榜公示情况照片通过QQ报畜牧兽医局药政饲料管理科备案。
五、加强检查和综合监管
(一)要切实保障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管理。
(二)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综合监管,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加强自律,依法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生猪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不得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已享受病死猪政策性保险补贴的生猪养殖场(户)不再给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一旦查实生猪养殖场(户)虚报病死猪数量,骗取补助经费的,或违法出售病死猪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取消其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基层动监站要落实专人,建立纳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的生猪养殖场(户)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及时规范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监管人员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即墨市畜牧兽医局 0532-88553520
0532-88552356
附件:
1.即墨市病死猪日处理台账
2.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3.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4.镇级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5.生猪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情况汇总表
即墨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