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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2-13

各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做好我市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青牧发〔2013〕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15号)通知要求,现就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实行“集中收集、统一处理”,从源头上遏制病死动物流向市场,努力创新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运行模式,构建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构建养殖户、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厂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全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环境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执行,除猪以外的其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回收暂不补助

(一)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对本市养殖场(户)自身产生的病死猪(不含流产死胎和强制扑杀的病死猪),按每处理1头给予80元补助的标准进行补贴,由中央、青岛和即墨市财政按照比例分别承担。除中央补助经费外,青岛市与即墨市财政按照因素分配法承担。

(二)分段分类实施补贴。严格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实施上交、回收和处理补贴。其中:具备自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无害化处理规范要求的规模养殖场,每处理1头自身产生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贴。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和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户),每主动上交1头病死猪,给予20元的补贴;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每回收1头病死猪,给予16元的补贴,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44元的补贴。

(三)补贴范围。将不具备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规模以下的养殖场(户)和参与政策性保险的养殖场(户)产生的病死猪全部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理模式。对养殖场(户)上交、回收、处理病死猪的补贴范围,严格限于本地养殖场(户)饲养的生猪。对已享受保险补贴政策的病死猪,不得再给予上交病死猪补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补贴方式。自行处理的规模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80元/头标准通过“对公账号”直接拨付到养殖场;病死猪上交补贴按照20元/头标准通过“一卡通”的形式直接拨付给生猪养殖场(户);未参与政策性保险的病死猪回收、无害化处理补贴按照60元/头的标准直接拨付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参与政策性保险的病死猪按照上级政策规定的标准直接拨付集中无害化处理厂。

四、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正大公司自属企业参照该流程执行)

(一)申报。养殖场产生病死动物后,应第一时间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站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养殖场户名,死亡地点、死亡数量等;参加政策性保险的病死动物还应向保险公司报案。动监站接到死亡报告后,接报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规范填写《病死动物报告登记台账》(附件1),并指导养殖场户对病死动物进行隔离,做好临时性看管工作。同时动监站接报人员要及时通知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以便统一安排车辆进行集中收集。

(二)确认和集中收集。8辆封闭运输车共分为8个区域进行收集:通济办事处、环秀办事处、通济新区、北安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金口镇;移风镇;蓝村镇;大信镇;温泉办事处、岙山办事处、田横镇和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灵山镇、省级高新区、龙山办事处和龙泉办事处;段泊岚镇。

无害化集中收集运输车辆进行集中收集前,要提前与辖区动监站监管人员联系,与动监站监管人员一同到现场。监管人员要现场进行确认,核实免疫情况,死亡数量及死因,与养殖场负责人、收集人员(参保场还应有保险理赔员)共同填写《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登记表》(附件2),并对死亡动物个体和整体实施拍照,建立相应的影像资料,猪、牛、羊必须将耳标号逐个拍清楚(个体照片要显示当天时间),整体拍照必须加挂耳标排列整齐(整体照片要显示养殖场负责人和当天时间,且能清楚的点出数量)。流产死胎不予补贴,但要统一收集进行集中处理。其中参加养殖保险的,要会同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现场共同确认,共同填写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病死畜禽确认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确认表(简称两确认表)。

病死动物收集人员实施现场收集时,必须有1名收集人员和1名动监站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运输车辆必须加装GPS定位仪和视频监控设备,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大型畜禽养殖企业产生的病死畜禽,在辖区基层动监站监管兽医的监督下通过自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自行无害化处理,按规定对处理过程拍照存档,并做好处理台账。

(三)签封。运输车辆在一个动监站辖区当日收集结束后,由动监站监管人员负责在运输车辆车厢开门处加挂封签,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转移交接单》(附件3),并拍照存档。运输车辆到达下一个动监站辖区进行收集前,由下一个动监站监管人员对签封进行检查拍照并登记,签封完整的方可拆封进行收集。收集结束后由动监站监管人员负责在运输车辆车厢开门处加挂封签,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转移交接单》(附件3),并拍照存档。签封开启和封存必须进行拍照和登记(照片要显示当天时间)。

(四)转移和交接。收集车辆到达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后,要向驻厂官方监管兽医报告,由监管兽医核实运输线路、病死动物数量,与《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登记表》相符的,由监管兽医、收集人员和无害化集中处理厂接收人员共同填写《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入厂登记表》(附件4),不需立即处理的,要按规定暂存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冷库等待处理,并在冷库开门处加挂封签,拍照存档。签封开启和封存必须进行拍照和登记(照片要显示当天时间)。若驻场监管兽医当月发现一次病死动物数量与《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登记表》不符,根据接收的数量核算出实际接收比例,且当月全部按照此比例进行无害化处理补助,补助减少的部分由无害化处理厂自行承担。

(五)登记。无害化集中处理厂进行处理前,监管兽医要对病死动物的来源和数量与该场《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入厂登记表》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整体拍照(照片要显示当天时间),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每批处理的病死动物均由驻厂监管兽医与企业法人、无害化处理人员共同填写《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登记表》(附件5),建立详实的无害化处理记录和档案。

(六)建档。基层动监站、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应及时对无害化处理相关档案及影像资料进行存档备查,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五年。病死猪和其他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档案要分开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照片要单独存放,档案单独建立。

(七)信息报送。

1、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基层动监站每天下午4点前将无害化处理日报表和无害化处理监管情况通过青岛市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上报。

2、实行月汇总制度。基层动监站每月25日前将当月《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登记表》(只报送病死猪)(附件2)纸质版报药政饲料管理科审核,并将附件6和附件7电子版通过金宏网报药政饲料管理科汇总;同时将当月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情况及时录入青岛市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厂每月25日前将《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处理登记表》(附件5)纸质版报畜牧兽医局药政饲料管理科,并将附件8和附件9电子版通过邮箱(jmyzsl@163.com)报药政饲料管理科。每月报表时间截止到当月24日,25日开始之后的汇总到下一个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细化落实相关部门和镇、办事处的监管职责,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强化经费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管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制定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工作职责和操作规程,要加强对病死动物收集、处理工作的指导,要建立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确保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常规化、规范化。

(三)建立保险联动机制。建立养殖业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机制,对未办理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病死动物确认和无害化处理合法手续的,保险部门一律不得赔付。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户、无害化处理厂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附件:

1.病死动物报告登记台账

2.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登记表

3.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转移交接单

4.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入厂登记表

5.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处理登记表

6.即墨市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7.动监站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8.即墨市生猪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回收、处理补贴)

9.即墨市养殖环节病死动物(除猪以外)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即墨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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