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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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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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检查 |
种子经营店和种子经营企业 |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6%,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7月8日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 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6 年第6号)第三十三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 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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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青岛市即墨区农业农村局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 |
每年抽查一次,农药生产企业全年抽查比例为10%,农药经营者全年抽查比例为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