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依据 |
|
1 |
区农业农村局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经 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5%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11月 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 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 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83号)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 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 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 277号)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农 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措施,对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 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