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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期)
发布日期: 2025-09-12

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即墨市伟奇果品行销售的番木瓜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伟奇果品行销售的番木瓜(购进日期:2025514日),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65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伟奇果品行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番木瓜25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市伟奇果品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对即墨市伟奇果品行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26.24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28

即墨市京隆联益果品店销售的香蕉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京隆联益果品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510日),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4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京隆联益果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香蕉30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市京隆联益果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即墨市京隆联益果品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3.92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27号。

三、即墨市新信义商场销售的香蕉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新信义商场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5516日),氟唑菌酰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9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新信义商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香蕉1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市新信义商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即墨市新信义商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73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26号。

四、即墨区聚鲜果源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鲜龙眼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聚鲜果源水果批发部销售的鲜龙眼(购进日期:2025516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5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聚鲜果源水果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鲜龙眼55公斤,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聚鲜果源水果批发部于2025年6月25日注销了的《营业执照》。因此,本案以李凤丽为处罚主体。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即墨区聚鲜果源水果批发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58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69

五、即墨区小潘果品店销售的芒果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小潘果品店销售的芒果(购进日期:202559日),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4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小潘果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店共购进不合格芒果473.5公斤,其中450公斤销售完毕,23.5公斤腐烂销毁。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小潘果品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即墨区小潘果品店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45号 。

六、即墨区丰唐荣荣果业行销售的番木瓜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丰唐荣荣果业行销售的番木瓜(购进日期:2025年5月11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4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丰唐荣荣果业行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番木瓜285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丰唐荣荣果业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即墨区丰唐荣荣果业行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81.52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101号。

七、即墨区俄之恋食品店销售酿造酱油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俄之恋食品店销售的酿造酱油(购进日期:2025年3月6日),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4月1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俄之恋食品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酿造酱油300瓶,销售273瓶,扣押27瓶,其中1瓶送标签所示产地市场监管局鉴定。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俄之恋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即墨区俄之恋食品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46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923号。

八、即墨区鼎红全牛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鼎红全牛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被抽检餐碗为当事人自行清洗消毒使用,因清洗次数不足导致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残留超标。

即墨区鼎红全牛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即墨区鼎红全牛火锅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青即市监责改字〔2025〕29032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211号。

九、即墨市惠客来超市经营的海水虾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惠客来超市经营的海水虾,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1箱,共2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市惠客来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认定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即墨市惠客来超市免予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33号。

十、即墨市刘元永饺子馆采购的胡萝卜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刘元永饺子馆采购的胡萝卜(购进日期:2025年5月23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刘元永饺子馆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胡萝卜3公斤,因为有损耗,已全部被抽检完毕。当事人未将胡萝卜作为原料使用。

即墨市刘元永饺子馆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即墨市刘元永饺子馆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43号。

十一、即墨区梓博生鲜店销售的葱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梓博生鲜店销售的葱(购进日期:2025年5月21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年6月1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梓博生鲜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葱1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梓博生鲜店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即墨区梓博生鲜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7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1097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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