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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0期)
发布日期: 2025-07-21

2025年各级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即墨区宇航麻辣香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宇航麻辣香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4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3月17日共清洗消毒自消毒餐饮具(筷子)50双,除抽检外,已于当日全部使用完毕。另,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因当事人自消毒餐饮具抽检不合格,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即墨区宇航麻辣香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宇航麻辣香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5〕219号。

二、青岛海之星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双迪香肘(肉制品)

(一)基本信息

青岛海之星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双迪香肘(肉制品)(生产日期:2025年210日),经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4月8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海之星鑫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双迪香肘(肉制品)15袋,规格是300 克/袋。除抽检外,剩余的双迪香肘(肉制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青岛海之星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双迪香肘(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双迪香肘(肉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28号

、即墨市香军昊米线店使用的自消毒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市香军昊米线店使用的自消毒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520日,执法人员向即墨市香军昊米线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即墨市香军昊米线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即墨市香军昊米线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处字〔20252254号。

四、即墨区吉丽客超市店销售大葱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吉丽客超市店销售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2月14日),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2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吉丽客超市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吉丽客超市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20,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5147号。

五、即墨区捷客隆超市销售辣椒和海水虾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捷客隆超市销售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311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即墨区捷客隆超市销售的海水虾(购进日期:2025年2月24日),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42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捷客隆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购进不合格辣椒30公斤和不合格海水虾10.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即墨区捷客隆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即墨区捷客隆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92.56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939号。

六、青岛云储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鲜冻大虾

(一)基本情况

青岛云储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的鲜冻大虾生产日期:2025120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202543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云储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销售不合格鲜冻大虾302.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青岛云储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 之规定,对青岛云储生鲜供应链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35元并处罚款2057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938号。

七、即墨市聚康酒店采购的粉条

(一)基本信息

即墨市聚康酒店采购的食品原料粉条 ,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 ,以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2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市聚康酒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粉条。当事人提供不出供货商的营业资质、进货凭证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执法人员对其下达青即市监责改字[2025]1383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青即市监综执当处字[2025]1765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墨市聚康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即墨市聚康酒店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即市监处罚〔2025〕225号。

八、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采购的大葱

(一)基本信息

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采购的大葱(购进日期:2025年2月22日)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21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大葱。经调查,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购进大葱28.2斤,货值金额39.48元,已全部使用完毕。

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康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不罚〔2025〕18

九、青岛海坤苑食品厂生产的鳕鱼片

(一)基本情况

青岛海坤苑食品厂生产的鳕鱼片(生产日期2025年01月03日),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年3月20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青岛海坤苑食品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共生产不合格鳕鱼片5.5箱(5公斤/箱),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了召回。

青岛海坤苑食品厂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青岛海坤苑食品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248号。

即墨区金鑫园张亮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基本情况

即墨区金鑫园张亮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使用日期:2025年5月30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624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金鑫园张亮麻辣烫店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即墨区金鑫园张亮麻辣烫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当罚2025〕2767号。

十一即墨区园贸惠众百货超市销售的姜

(一)基本信息

即墨区园贸惠众百货超市销售的姜,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和处置情况

202542日,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即墨区园贸惠众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等文书并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姜。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抽检不合格批次姜23.5斤,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按照规定进行了召回。

即墨区园贸惠众百货超市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即墨区园贸惠众百货超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8.77元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即市监处罚〔2025〕291号。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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