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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青岛市即墨区社会救助政策清单
(2026年版)
一、救助事项职责
(一)教育局:1.学前教育免保教费;2.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3.义务教育生活补助;4.普通高中免学杂费;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6.中职国家助学金;7.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
(二)民政局:8.城乡最低生活保障;9.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0.临时救助;11.低保边缘家庭认定;12.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1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15.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1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司法局:18.法律援助。
(四)人社局:19.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五)住建局:20.公租房及住房租赁补贴;21.农村危房改造。
(六)卫健局:22.疾病应急救助。
(七)应急局:23.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八)医保局:24.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九)总工会:25.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十)团区委:26.希望工程结对助学活动。
(十一)妇 联:27.春蕾计划。
(十二)残 联:2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29.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十三)红十字会:30.红十字人道救助。
二、救助事项办理
(一)教育局
救助事项1:
1.事项名称
学前教育免保教费
2.文件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园籍所在幼儿园
4.办理条件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儿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残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的家长或监护人,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5.救助标准
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根据保教费标准据实免除;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免除保教费。
6.办理及认定程序
幼儿家长或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城乡低保、残疾证、孤儿证明、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材料,签字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幼儿园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直接免收幼儿保教费。
7.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2:
1.事项名称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
2.文件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园籍所在幼儿园
4.办理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5.救助标准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1800元,二档2200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签字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审核:幼儿园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将申请情况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审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幼儿本人银行卡中。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3:
1.事项名称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
2.文件依据
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青财科教指〔2024〕11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学籍所在小学、初中学校
4.办理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学生,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5.救助标准
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1500元;非寄宿生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750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学生及家长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签字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审核:学校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将申请情况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审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4:
1.事项名称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2.文件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
4.办理条件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5.救助标准
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6.办理及认定程序
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残疾等相关材料,签字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直接免收学生学杂费。
7.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5:
1.事项名称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2.文件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青财科教〔2025〕6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
4.办理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学生,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5.救助标准
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分两档,一档1800元,二档2800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签字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审核:学校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将申请情况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审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6:
1.事项名称
中职国家助学金
2.文件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青财科教〔2025〕6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学籍所在中等职业学校
4.办理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学生,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5.救助标准
每生每年2300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签字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审核:学校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将申请情况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审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7:
1.事项名称
高校特殊困难学生免学费
2.文件依据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市教体局
4.办理条件
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山东户籍国标、省标和青岛户籍市标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脱贫享受政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的在籍在校学生,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5.救助标准
免除学费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学生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区市教体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签字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审核:区市教体局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审核后,将资助金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民政局
救助事项8:
1.事项名称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2.文件依据
《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青民规〔2022〕1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5.救助标准
2024年1月1日起,即墨区城乡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115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2)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9:
1.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2.文件依据
《青岛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青民规〔2021〕1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5.救助标准
(1)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1月1日起,即墨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673元。
(2)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452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089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484元。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108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818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月363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订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面材料。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4)确认: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完成确认,为其建立完善的救助供养档案,并从确认之日次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10:
1.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2.文件依据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青岛市即墨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即墨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即民字〔2022〕42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提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除低保、特困人员向批准待遇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外,其他本市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本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提出申请。
4.办理条件
(1)救助对象
①持有本区居民户籍的家庭;
②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家庭;
③急难发生地在本区,除符合上述两条款以外的其他非青岛市户籍家庭和个人;
④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2)救助类别
①急难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重大疫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②支出型临时救助:主要包括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5.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受理地镇(街道)提交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申请临时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因病、因教育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大病门诊证、病历、医疗费用发票和结算单原件及学生学费发票,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街道)通过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评估、审核、公示;
(4)确认。镇(街道)做出确认决定。
七、办理时限
急难型救助:24小时内;支出型临时救助:2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11:
1.事项名称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
2.文件依据
《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实施细则》(青民规〔2022〕3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一)收入型: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二)支出型:本市户籍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总收入扣减医疗、教育、残疾康复、因灾因意外费用等刚性支出后,满足第一款条件的。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和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5.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一般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亦可通过互联网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2)受理:镇(街道)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省、市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省、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和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3)审核:镇(街道)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街道)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书面告知申请人。
6.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
7.服务管理
(1)纳入或者退出低保边缘家庭,以作出审核确认决定之日为准。家庭成员死亡的,其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资格自死亡之日起自动终止,仍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应及时开展动态复核。对低保边缘家庭实施或终止有关专项救助的起止时间由政策主管部门按程序研究确定。
(2)低保边缘家庭实行动态复核,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复核程序参照《青岛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的审核、确认、管理等工作。
(4)承担相应社会救助职能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保障、残联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负责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组织实施等工作。
救助事项12:
1.事项名称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
2.文件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民〔2025〕26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
4.办理条件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并允许以下情形:1.允许拥有评估价值不超过当地年城市低保标准3倍的机动车辆,在评估机动车辆价值时,可以提供购车发票、第三方评估报告的,以提供的有效材料为准,不能提供的按照如下公式折算:机动车辆现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限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2.允许在提出申请认定前1年内或享受认定身份期间,购置、新建(含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征地拆迁后新建)家庭生活必需唯一普通住房;3.允许拥有在棚户区改造(含旧村改造)中获得的2套未产生经济效益的住房;
(四)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
5.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家庭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签订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面材料。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镇(街道)通过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评估、审核、公示;
(4)确认。镇(街道)做出确认决定。
6.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7.服务管理
(一)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二)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又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再重复提供相关材料:1.未纳入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2.患者本人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大病患者由民政部门提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前十二个月的就医病历和有效票据,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救助事项13:
1.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2.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5.救助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2230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①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②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③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④孤儿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2)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14:
1.事项名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2.文件依据
《关于持续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规〔2025〕1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青岛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5.救助标准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230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的相关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不提供):
①父母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②父母属于重病的,按照《关于持续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规〔2025〕1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③父母属于服刑在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④父母属于被强制戒毒的,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⑤父母属于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⑥父母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或相关证明材料。
⑦父母属于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⑧父母属于失联的,按照《关于持续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规〔2025〕1号)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办理。
⑨父母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⑩父母属于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被遣送(驱逐)出境人员的离境交通凭证。
(2)查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出具受理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属区(市)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3)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15:
1.事项名称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2.文件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散居孤儿和重点困境儿童核定、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青民〔2020〕125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重点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重病或罕见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5.救助标准
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867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
由重点困境儿童监护人向重点困境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材料:
①儿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②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③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④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提供其父母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⑤儿童属于重残的,提供残疾人证。
⑥儿童属于重病或罕见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⑦家庭属于经济困难或贫困家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查验其低保身份。
(2)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各区(市)民政局审批。
(3)审批
区(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16:
1.事项名称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文件依据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困难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享受低保家庭待遇、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
5.救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634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499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28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二)受理
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
镇(街道)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批。初审合格的,镇(街道)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在当月20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根据补贴对象身份证号提取社保卡号,将提取到的社保卡号推送至区财政局,银行通过区财政局推送的“一卡通”账号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中。
7.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17:
1.事项名称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文件依据
《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 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残疾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补贴对象为具有即墨户籍、持有有效期限内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听力、言语、多重残疾的残疾人。
5.救助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1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等复印件证明材料。
(二)受理。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三)审核。镇(街道)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审批。初审合格的,镇(街道)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镇街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办理情况以汇总表的形式在当月20日前报区民政局备案。区民政局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系统,根据补贴对象身份证号提取社保卡号,将提取到的社保卡号推送至区财政局,银行通过区财政局推送的“一卡通”账号发放至补贴对象个人账户中。
7.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三)司法局:
救助事项18:
1.事项名称
法律援助
2.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48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向其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设区的市审理机关管辖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办理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5.救助标准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特定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2)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3)审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与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与法律援助决定书;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式。
7.办理时限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法》第43条)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救助事项19:
1.事项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文件依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25〕12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爱山东移动端青岛分厅等渠道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人员向所在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4.认定范围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经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帮扶满3个月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人员。
(五)残疾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本次办理失业登记连续一年及以上、接受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帮扶满3个月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因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农村区域内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未实现就业人员。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5.认定程序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材料不齐全的,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同时根据不同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二)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成员:离异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未婚者提供户口本及孩子出生证明材料;提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身份信息。
(三)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提供街道(镇)出具的证明或流转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结果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本人。申请人也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查询审核结果。
6.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五)住房城乡建设局:
救助事项20:
1.事项名称
公租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2.文件依据
《关于延长〈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青建发〔2025〕14号)
《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建规字〔2020〕2号)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0〕19号)
《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第一档租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2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排序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房字〔2021〕48号)
关于印发《即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即政办发〔2021〕5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布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即城乡字〔2025〕46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即墨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公租房及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且至少一人为城镇居民(非农业),并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家庭,核算住房面积时按用地面积加第二层及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房屋征收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合并计算原住房面积。
5.救助标准
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我区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政府投资建筹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1)人均月收入低于99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确定;
(2)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
(3)人均月收入高于1693元低于2540元(含)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
(4)人均月收入高于2540元以上符合条件的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1)保障面积标准
户籍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户籍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户籍家庭成员3人家庭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2)租赁补贴标准
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尚未取得实物保障的家庭,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照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1.申请条件。人均月收入低于1693元(含)且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
2.补贴标准。人均月收入低于990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10元;人均月收入高于990元低于1693元(含)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8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报名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
(2)资格审核: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房产、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核。
(3)确认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救助事项21:
1.事项名称
农村危房改造
2.文件依据
《青岛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青建办字〔2025〕27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所在村庄
4.办理条件
对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简称“严重困难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支持。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低保等相关证明材料。
5.救助标准
市级财政按照每户0.8万元/户给予财政资金补助。中央补助资金按照省级部门每年资金下拨情况给予补助。
6.办理及认定程序
执行“农户个人申请、村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评议、镇街审核、区级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区、镇街、村委三级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各审查环节结果和监督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贫困类型证明等相关材料。
(2)集体评议。村委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建(修)房申请表》(附件2),报镇街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镇街审核。各镇街接到村委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各镇街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
(4)区级审批。各镇街将审核后的危房改造对象报区级农业农村局、民政等部门复核确认身份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进行实地复核,并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街,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5)签订协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镇街(甲方)、村(乙方)、户(丙方)三方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明确三方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方式等内容。
(6)实施改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实施,分类推进。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年确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任务。
(7)竣工验收。危房改造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改造施工完成后,各镇街要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出具鉴定报告。各镇街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全部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的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同步将改造信息档案全面准确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中。验收应根据竣工房屋数量分批分次开展,严禁集中一次性办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镇街提报的验收报告,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表》。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的,要进行整改复验,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
(六)卫生健康局:
救助事项22:
1.事项名称
疾病应急救助
2.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医政字〔2021〕7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发展中心(市南区龙山路1号甲)
4.办理条件
(1)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的病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无负担急救经费能力的病人;因特殊情况,经疾病应急救助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审核确认纳入应急救助范围的病人。
(2)救助病种
符合《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需要在院前急救机构、医院急诊科(包括急诊科及其他提供急诊服务的临床科室)和重症医学科进行治疗的病种。
5.救助标准
(1)无法查明身份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医疗救助项目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2)符合救助条件患者急救期间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上一年度青岛市低保标准,折算成每人每天的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确认救助对象身份
身份确认分为初次确认和最终确认,具体程序为:
①医疗机构收治患者后,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提供的身份证明有异议以及出现紧急救治后欠费逃离的患者,应及时联系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对身份明确但无力交纳医疗费用,经判断可能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应及时联系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助进行身份确认;涉及部门(机构)较多,情况复杂的可直接报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发展中心协助确认。各相关部门(单位)收到协助确认信息后,应尽快完成确认,并及时将确认结果通过书面、邮件、金宏办公系统等形式通知医疗机构或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发展中心。其中公安部门负责确认病人身份信息以及是否符合道路事故应急医疗救助范围;民政部门负责确认病人是否属于社会救助人员等;医保部门负责确认病人是否为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残联负责确认病人是否为残疾人;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负责确认救助对象是否有符合条件的其他救助项目。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记录,完成救助对象身份的初次确认。
②医疗机构在每年集中核销时,应将经过初次确认符合救助对象身份的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青岛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信息汇总表》。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发展中心收到汇总表后联系公安、民政、医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身份的最终确认。
(2)提交申请材料
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患者,医疗机构应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治情况和医疗费用情况进行逐一审核,通过审核的应及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青岛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信息汇总表》
②《青岛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费用审批表》
③救助对象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面说(证)明。
④医疗机构盖章的紧急救治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
⑤院前急救、门(急)诊以及住院患者分别提供院前急救病历、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中住院病历应包含长期(临时)医嘱以及出院小结。
⑥医疗机构盖章的垫付患者生活费用证明。
⑦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申请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送或邮寄至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发展中心(市南区龙山路1号甲),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至“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院发展中心”。
(3)审核材料
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发展中心收到材料后联系相关部门完成审核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必要时组织医疗、财务、医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集中审核或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审核。
(4)结果公示
市卫生健康委医院发展中心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报市卫生健康委进行公示,官网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基金拨付
市卫生健康委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基金直接拨付给各医疗机构。
7.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应急管理局:
救助事项23:
1、事项名称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
2.文件依据
《山东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补助暂行指导标准》(鲁应急函〔2023〕31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穿衣、吃饭、住宿、就学、医疗等生活困难的人员(享受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救助的,不再享受此类救助)。
5、救助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
指导标准:按照人均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专项用途: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2)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指导标准:按每位因灾遇难人员1万元的标准补助。
专项用途: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
指导标准:国家启动Ⅳ级或Ⅲ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国家启动Ⅱ级或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钱和1斤粮、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补助,口粮救助期限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专项用途: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4)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
指导标准:对一般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损房户户均补助2000元。
专项用途: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5)旱灾临时生活困难
指导标准:按人均60元标准补助。
专项用途: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6)冬春临时生活困难
指导标准:按不低于1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冬春生活救助补助。
专项用途: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社区提名。
(2)民主评议。社区灾害信息员核查灾情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3)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无异议或者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审核。
(4)镇(街)审核。接到社区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按程序完成核定工作,上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
(5)区(市)审批。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镇(街)上报后,组织相关部门复查复审确定救助对象,按程序救助受灾人员。
7.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八)医疗保障局:
救助事项24:
1.事项名称
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2.文件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8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办理条件
特困人员(含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下同)、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5.医疗救助标准
(1)参保缴费资助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按照《关于做好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鲁税发〔2020〕53号)给予全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其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医保费的50%给予资助。
(2)普通门诊医疗费救助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640元。
(3)长期护理费用救助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
(4)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
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起付线3000元,按80%比例给予救助,以上人员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5)再救助
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2万元。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
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
6.办理及认定程序
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在身份有效期内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向申请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提供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有效票据等材料,区(市)医保部门进行审核、拨付。
7.办理时限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身份有效期内医疗救助实行即时结算。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手工结算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九)总工会:
救助事项25:
1.事项名称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
2.文件依据
《山东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帮扶和档案管理办法》(鲁会办〔2025〕8号)
《青岛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实施细则》(青工办〔2025〕9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及各区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4.办理条件
凡青岛市职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深度困难职工家庭);低于2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以及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或因公殉职、牺牲或因意外灾害救治费用、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的职工家庭(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可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5.救助标准
(1)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①生活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住房、取暖降温补贴等不超过当地政府同类项目标准。
②医疗救助。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的80%,并且累计医疗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市总工会对深度困难职工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年度内自付医药费分别按照 50%和 40%给予救助,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③助学救助。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高中阶段每生每年不超过 5000 元;高等教育阶段(含研究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生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个月低保标准。
④职业培训补贴。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
⑤法律援助项目。不超过政府同类法律援助项目标准。
(2)意外致困职工
对负伤致残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因公殉职或牺牲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对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染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且不超过其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
对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的职工家庭,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申请人或其家属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收入和刚性支出、致困因素等材料(申报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房产和机动车情况),签字承诺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2)审核。基层工会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入户调查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是否符合困难职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公示,无异义后报上级工会。
(3)审批。市及各区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按相应情况予以分类建档并帮扶;对不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通过所在单位工会或联系人反馈至申请人。
7.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团区委:
救助事项26:
1.事项名称
希望工程结对助学活动
2.文件依据
《青岛市希望工程管理办法》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团市委青年发展部)
4.办理条件
当地家庭困难、品学兼优的小学生和初中生。
5.救助标准
每名学生一次性资助1000元,改善他们的学习生活条件。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条件
①没有其它公益机构资助的学生;
②家庭经济困难,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政府确定的扶贫标准;
③品学兼优;
④符合上述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孤儿、单亲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其他符合社会优抚条件家庭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资助的权利。
(2)受资助学生产生程序
①区、市团委根据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具体要求将资助学生名额分配至各学校;
②学校将资助名额、资助金额、申请资助条件及申请受理时限等信息在学校公示;
③实行本人申请制(小学低年级学生可在家长或老师的帮助下申请),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爱心助学待资助学生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申请表中须有学校意见,确保申请人信息须准确无误;
④学校初审后将待资助学生信息在校园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文中须注明区、市团委及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监督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市团委;
⑤区、市团委须对上报的待资助学生的《申请表》进行审核,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样调查,对待资助学生的真实性负责;
⑥区、市团委将《申请表》上报至青岛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⑦区、市团委待审核通过后,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社会救助数字平台》并提交。
7.办理时限
通过社会动员的方式筹款,助学款到帐后,履行财务审批程序,拨付至相关区(市)团委。
(十一)妇 联:
救助事项27:
1.事项名称
实施“春蕾计划”
2.文件依据
《青岛市即墨区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2026年“春蕾计划”工作的通知》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妇联
4.办理条件
户籍在即墨区的小学、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困难家庭女童;长期在即墨区生活的、家庭特别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的学龄女童。
5.救助标准
小学生每年400元,初中生每年600元,高中生每年1200元,救助资金的发放以当年度摸底时“春蕾女童”所属学段为准。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受理:贫困女童或家长到户籍所在村(居)妇联提出申请,填写《春蕾女童登记表》,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建档立卡等证件,无低保证、建档立卡且家庭确实困难的由村(居)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出具贫困证明,用于证实其家庭贫困等情况,村(居)妇联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公示。
(2)审核:镇(街道)妇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贫困程度进行调查核实;镇(街道)妇联对是否纳入“春蕾计划”救助范围提出审核意见,并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3)确认:镇(街道)妇联将符合帮扶条件的“春蕾女童”上报给区妇联,区妇联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春蕾女童”给予救助,发放助学款。
7.办理时限
每年3-5月份,村(居)妇联对本年度需救助的“春蕾女童”进行调查摸底,镇(街道)、区(市)妇联层层进行审核。5-12月份发动社会各界进行捐款,对本年度需救助的“春蕾女童”进行救助。
(十二)残 联:
救助事项28:
1.事项名称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2.文件依据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残联字〔2024〕2号)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街道(镇)残联
4.办理条件
山东省项目:持青岛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按照省标准执行。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应当持有残疾人证且未满18周岁或者持有符合规定的残疾诊断证明且未满7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地户籍;
(二)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纳税1年以上,中的“纳税”是指个人所得税;
(三)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且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中的“社会保险”是指本市职工社会保险;
(四)监护人持有本地居住证连续3年以上。
青岛市项目:具有青岛市户籍0-18周岁以下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5.救助标准
山东省项目:按山东省救助标准执行。
青岛市项目:困难(低保、低收入家庭,下同)家庭的残疾儿童,进入定点机构接受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智力和视力儿童给予每人每月2100元、肢体和孤独症儿童给予每人每月3500元救助,接受非全日制康复训练的听力、言语、智力和视力儿童给予每人每月1260元、肢体和孤独症儿童给予每人每月2100元救助。其他家庭残疾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按照相应残疾类别和训练方式救助标准的60%给予康复训练救助。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救助申请审核。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持残疾儿童家庭户口薄、残疾人证、1寸免冠照片4张和专业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残联提出申请,街(镇)残联初审无误后报区(市)残联,区(市)残联会同民政、医保等部门对低保、低收入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严格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批备案。确需到青岛市以外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应在接受康复救助前1个月提出申请。(区市残联负责)
(2)救助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签定康复服务协议。及时将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区(市)残联负责)
7.办理时限
一个季度。
救助事项29:
1.事项名称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2.文件依据
青岛市“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https://service.sddpf.org.cn)
4.办理条件
具有青岛市户籍并持有青岛市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且所住房屋具备改造条件的以下人员: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肢体、听力和视力残疾人; 2.民政部门认定的分散供养特困残疾人; 3.低保边缘的肢体、听力和视力残疾人; 4.一户多残、多重残疾、老残一体和重度残疾人有家庭无障碍改造需求的;5.三年内未改造过的有需求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和防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和城乡重度残疾人家庭优先改造。
5.救助标准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经费由各区(市)承担。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标准原则按照户均不低于2500元,经费使用要向重度残疾人倾斜。各区(市)可以根据残疾人家庭实际需求和评估情况适当调整标准。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请。残疾人根据自身需求向镇(街道)残联书面提出无障碍改造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或《残疾人证电子证照》、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材料。残疾人也可以通过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https://service.sddpf.org.cn)”进行网上用户注册,注册成功后通过[网上办事]下的[家庭无障碍改造]功能在线申请。
(2)评估确认。镇(街道)残联会同村(居)委会对申请的残疾人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准予实施改造。对准予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经在村(社区)公示5日无疑义后,镇(街道)残联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残疾人列入无障碍改造的项目、改造标准。对确定实施改造的残疾人家庭,由镇(街道)残联报区(市)残联备案。
(3)工程实施。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由残疾人所在区(市)或镇(街道)残联组织实施。区(市)或镇(街道)残联要逐一入户调查,摸清底数,根据每户残疾人的不同实际需求,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制定每户的无障碍改造经费预算和具体施工方案。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我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实施全程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质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4)工程验收和满意度测评。改造工程结束后,区(市)或镇(街道)残联应组织受助残疾人、村(居)委会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等进行验收,查验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填报《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审核验收表》(附件4)。同时,要进行残疾人满意度测评,残疾人明显不满意且所提意见合理合规的,应采纳并改正。
(5)资金拨付。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具体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6)建立档案。各区(市)和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实行台账管理。无障碍改造完成后,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将有关申请、审批资料、改造前后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建立项目档案。
7.办理时限
一个年度内。
(十三)红十字会:
救助事项30:
1.事项名称
红十字人道救助
2.文件依据
《青岛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3.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1)青岛市红十字会
(2)10个区(市)红十字会
4.办理条件
(1)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依据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人道救助。
(2)一次性救助原则,原则上对同一名受助人只实施一次救助,不进行重复救助(定向救助除外)。
5.救助标准
符合红十字会救助宗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
6.办理及认定程序
(1)申报:符合人道救助条件的个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作为申请人,向青岛市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并按救助审批材料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审核:区(市)红十字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相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可靠。
(3)审批:市红十字会对提报的救助申请材料,根据捐赠人意愿及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将救助金下发受助人。
(4)申请材料的递交并不代表可以获得救助。
(5)申报资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不予救助。如已获救助,青岛市红十字会将保留依法追索救助款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