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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6月1日起,医保局开始承办原民政局主管的医疗救助工作,为统一工作标准、规范救助程序,结合原民政部门相关规定及我局实际情况,拟定该流程(含医疗救助资金财务经办工作规程)。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青政办发〔2015〕29号);《关于做好医疗救助职能移交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办字〔2019〕19号);《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青民局〔2017〕1号);《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的通知》(青民救〔2017〕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制度》、《青岛市城市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制度补充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