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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1-15

一、养老机构补贴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外商投资与国内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养老机构建设补贴

以养老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并符合养老建设规范的新建养老机构,按每张床位1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3年拨付到位;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租用期须达到5年以上)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分2年拨付到位;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

实施部门: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二)养老机构综合运营补贴

收住即墨区户籍的自理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20元;收住部分失能、失能(失智) 老人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实施部门: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三)养老机构等级奖励补贴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4年,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实施部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

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一)一次性奖补

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实行等级评估:5A街道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镇级中心不低于2000平方米)、托养床位数不少于20张 (镇级中心不少于50张)、签约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300张、服务功能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4A 街道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 (镇级中心不低于1500平方米)、托养床位数不少于15张 (镇级中心不少于40张)、签约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200张、服务功能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3A 街道级中心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镇级中心不低于1000平方米),托养床位数不少于10张(镇级中心不少于20张),签约服务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00张、服务功能满足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认定的,政府依据评估结果,按5A、4A、3A 等级分别给予街道 (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实施部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二) 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奖励

奖励对象:自备案登记起运营满一年,被评定为五级、四级、三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奖励条件: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区(市)民政部门备案;持续运营一年以上(截止提交申请时,当前运营方应持续运营本单位一年以上);拟评定为五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须同时具备机构养老服务、镇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助餐服务等功能并正常开展服务。

评定方法:每年度开展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等级评定,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向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组织收集运营等级评定资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等级评定结果。

奖励标准:对评估为五级、四级、三级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奖励。

(三)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为本区户籍60岁(含)以上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中的失能(失智)、“失独”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组织。

补贴条件:1.服务对象经区社会救助部门确认;2.服务对象自身能力状况须经第三方组织评估确认;3.服务组织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补贴标准:服务对象中部分失能和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服务时间分别为每月不少于45小时和60小时,城乡分别按每小时20元、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实施部门: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四)老年人助餐服务补贴政策

具有即墨区户籍,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午餐可享受助餐补贴(低保、特困、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暂不享受助餐补贴)。青岛市级每人每餐补贴3元,即墨区级每人每餐补贴1元,对2—4级失能老年人购买上门送餐服务的,再按照送餐距离给予2—6元送餐补贴。

实施部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三、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政策

(一)一次性入职奖励补贴

在我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满5年,且目前仍在上述岗位工作;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等级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和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等;与养老服务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本科以上奖补30000元,大专奖补20000元,中专奖补10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入职奖励补贴。

实施部门: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二)岗位津贴

养老机构或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从业(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护理员,持有护理员等级证书,且从事与证书相对应工作,与养老服务机构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20元、140元、160元、200元的岗位津贴。

实施部门: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四、老年人及养老服务机构保险政策

(一)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为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不设年龄上限;具有青岛市户籍的老年人;在青岛市地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在青岛市辖区内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农村偏远地区可在乡镇医院)进行治疗的,为每人每年按照实际中标价格(不超过30元)予以拨付。

实施部门: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政府对即墨区户籍的入住老年人和机构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非即墨区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协商解决。

实施部门: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

 

政策依据:

1、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4年12月31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5年4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发〔2023〕13号)

3、即墨区民政局即墨区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即民字〔2021〕3号)

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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