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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 2024-06-03


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答: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 1-10 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计算公式: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享受的月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备注:1995 10 1 日前发生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问:《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参保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核定标准怎样计算?

答: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 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保工伤职工被鉴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 13 个月,八级 10 个月,九级 7 个月,十级 4 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50%。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注:2011 年以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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