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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对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公示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1-11-25

青岛市即墨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对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公示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第7号总河长令、青岛市第6号总河长令文件精神,广泛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全区河湖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立足我区实际,区河长制办公室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5日至11月27日。

二、受理方式:公示期间如对《办法》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信、来电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河长制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电话:0532-88550760

电子邮箱:jmhzz@qd.shandong.cn

地    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1199号即墨区水利局

邮政编码:266200

附件: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青岛市即墨区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全区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推动河湖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充分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河湖管理保护,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规章,侵占河湖或对河湖造成破坏、污染的行为。本办法适用对我区境内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的首次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信息,包括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具体时间、地点、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同时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根据调查需要,举报人要提供现场指证、证据固定或协助相关部门、镇街进行调查取证等配合工作。

第四条举报事项

主要包括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乱排等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

(一)“乱占”问题: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围垦湖泊(含水库,下同);非法侵占水域、滩地。

(二)“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

(三)“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和畜禽粪污;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乱占滥用。

(五)“乱排”问题: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违法向河湖排放污水等污染物。

第五条 举报奖励情形

(一)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元的奖励:

1.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破坏堤防取土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00立方米);

2.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违法建设围网等养殖设施,占用管理范围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

3.填埋河道、围垦湖泊、侵占库容的;

4.在河湖内炸鱼、电鱼、毒鱼以及其他违法猎捕水生动物行为的;

5.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弃置、掩埋各类垃圾、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5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以下的(不含200立方米)。

(二)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1.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破坏堤防取土10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立方米)的;

2.未经许可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挖筑坑塘,跨(穿)越河(湖)管理范围修建管道、缆线设施的;

3.违规设置排污口或利用其他设施、方式向河湖直排或偷排污水、污染物的;

4.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弃置、掩埋各类垃圾、废弃物以及堆放物料超过200立方米的(含200立方米)。

(三)举报下列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1.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在河湖水域滩地内从事爆破、钻探或者开采地下资源的;

2.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破坏堤防取土500立方米以上的(含500立方米);

3.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弃置、掩埋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或清洗装贮油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或容器的。

第六条举报方式

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政务热线举报电话0532-12345,首先向接听人员说明是否有奖举报,并向接听人员提供尽可能详实的举报信息和相关问题描述、证据材料等。

(二)信函、快递、来访举报:信函邮寄到青岛市即墨区河长制办公室(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蓝鳌路1199号即墨区水利局,收件人:青岛市即墨区河长制办公室,邮编:266200)。其中信函内需注明为有奖举报、附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个人直接送达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及必要的个人信息。

第七条 举报办理

(一)接到有奖举报信息,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编码,并据实填写《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问题有奖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并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二)有奖举报信息受理登记后,区河长制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奖励金额等作出认定,并整理好相关材料及现场影像资料。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查证结论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信息认定

(一)举报人举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有效举报。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且被举报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2.举报河湖问题位于我区境内,属于首次举报,且事先未被相关主管部门掌握;

3.所举报涉河湖问题经相关部门现场查证属实。

(二)举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举报。对认定无效举报的事件,应向举报人说明无效理由后可予以结案,相关材料应建档留存,妥善保管。

1.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

2.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水体污染以及其他河湖问题的;

3.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且举报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

4.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的涉河湖违法行为;

5.所举报的问题经查证不在我区境内的;

6.各级政府执法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河湖长制社会监督工作人员的正常职务行为;

7.不属于河湖长制监管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九条 奖励原则

(一)本办法实行“一件一奖”原则。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举报,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给予举报人资金奖励。

(二)奖励举报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举报人申请奖励时能够确认真实身份的,并提供证据证明是举报人本人的,可给予奖励。

(三)同一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由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五)举报事项经查为重复向省、市、区(市)河长制办公室举报的,由第一时间受理机构负责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奖励流程

(一)举报人的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有效,由工作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中所列情形确定奖励金额并如实填写《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奖励核算登记表》)。

(二)举报人自接到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区河长制办公室核对情况,确认并填写《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问题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确认表》(附件3,以下简称《奖励资金发放确认表》)。

(三)《奖励核算登记表》和《奖励资金发放确认表》各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转报区水利局财务部门;一份由区河长制办公室存档备案。

(四)举报奖金发放由区水利局财务部门实施,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本人确无银行账号、要求领取现金的,在接到发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区河长制办公室(协助其)领取奖金(也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代领人及举报人的证件)。

(五)因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导致逾期不能完成奖金发放或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要求领取现金,但在接到奖金发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到现场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管理

举报奖金发放由区水利局财务部门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名字虚报冒领、截留、转移或挪用。

第十二条 举报监督管理

(一)区河长制办公室和政务热线受理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非必要单位和个人泄漏举报人有关资料;因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情况和信息时,需经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提供。

(二)发生举报人信息被泄漏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三)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骗取奖励或者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区河长制办公室将收回奖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相关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区河长制办公室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开展本级涉河湖问题有奖举报办理工作;对举报的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类别,分别向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分办、或向各镇(街)转办,并做好相关整改情况的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问题有奖举报信息登记表

2.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

3.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问题有奖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登记表


附件1

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问题有奖举报信息登记表

举报编码:

是否为有奖举报

□是 □否

监督举报来源


举报时间


举报人姓名


举报人电话


举报人地址


举报内容


记录人


处理意见

详细说明现场查勘情况、认定为有效举报或无效举报的理由,以及对认定为有效举报事件的奖励金额等。

填写说明:举报编码为区河长制办公室自行编制的唯一编号。


附件2

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核算登记表

举报编码:

举报案件

处理情况

当事人:

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是否为有效举报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有□无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有□无

举报内容涉及水资源污染的,是否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有□无

是否存在问题调查后无法查清或没有获得有效证据,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有□无

举报是否为各级政府执法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河湖长制社会监督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无

是否存在其他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有□无

举报人情况

□新闻媒体、记者□公民□其他单位

奖励形式

□转账奖励

□现金奖励

奖励金额


其他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

□无特殊情况。

□其他情况:

经办人意见

签名:

日期:

科室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日期:

财务部门负责人

审批

签名:

日期:

分管领导核准

签名:

日期:

附件3

青岛市即墨区河湖问题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确认表

举报编码:

举报人信息

姓 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是否为有效举报:

举报人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奖励领取承诺(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的由经办人告知)

举报人(奖励领取人)须知悉并承诺内容:本人不是青岛市即墨区内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本人愿对上述承诺负责并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仅限本人或代领人现场领取现金)签字:

日期:

奖励形式及金额

□转账奖励

□现金奖励

奖励金额:元

大写:

举报人的身份已核对无误,可发放奖励。

经办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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