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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区第二人民医院医疗缺陷管理制度与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制度
1.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 各科室均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科主任,住院总医师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 发生被认为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医疗事件,各科室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务科。对院内、科内反响较大或来访者意见较强烈的医疗事件,原则上由科主任把关,组织科内讨论,医务科参加,经科室讨论后认为有缺陷的医疗事件,将讨论及处理意见以文字形式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审核后,提交医院质量控制委员会讨论。
(3) 经医学会医疗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遵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对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 对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的科室及个人,分别按医院有关规定扣科室奖金和扣罚个人奖金,科室及个人还需按一定比例承担医院对外赔偿金额。若为完全或主要责任,则个人承担金额的60%,科室和医院各承担20%,若为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则医院承担70%,个人和科室承担30%。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承担赔款比例。
(5) 发生医疗事故及医疗差错的科室及个人,当年不得参加先进评奖。发生医疗事故的个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称、职务;发生医疗差错的个人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上报医务科并全院通报。
(6) 当月发生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隐瞒不报的科室,一经查实,并经医院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确认后,加倍扣除该科室奖金,并扣罚科主任当月奖金。
(7) 医疗事故发生后,医院要认真听取病员和家属申诉,并查清事实,妥善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有关医疗管理部门。
2. 医疗纠纷的接待与处理制度
(1) 接待人员责任心要强,对来访者要耐心听,认真记,对任何问题不可轻易表态,多做疏导工作。
(2) 接待人员要沉着、冷静,不立即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经调查分析后,耐心地向来访者作解释工作。医疗纠纷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讨论作出明确结论前,任何科室和个人不能擅自作肯定性答复。
(3) 凡因医疗纠纷需暂时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通知病案室进行封存。病历封存后除主管医疗纠纷的有关人员可以审阅外,任何个人无权借阅。如科室进行病例讨论应由科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归还病案室,不可分散、遗失。由医院与患方共同封存的病历非经双方同意和有权部门决定,不得拆封。
(4) 如因输血、输液引起的纠纷,一定要立即查清领取过程的凭证,残留液及时送检并将原包装药液妥善封存,直至纠纷解决。如因药物引起纠纷,一定要保存好空安瓿或实物;如各种仪器引起的纠纷,一定要有证人在场,经过现场检查后,方可封存并撤离现场。
(5) 对死亡的纠纷,要动员家属在48小时内进行尸体解剖,已查明死因,如家属不同意尸检,可能导致无法追究责任,其后果由不同意尸检者负责。
(6) 对于在住院期间有自伤、自杀倾向的病员要通知家属和单位做好防范措施,一旦发现病员自伤、自杀的,如病员有抢救希望的应迅速进行就地抢救并立即上报医务科和保卫部门,如需到抢救室抢救的,可移动病员至抢救室。如病员无抢救之可能,病员暂时不应移动,由保卫部门、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移动。病员在住院期间失踪,要及时通知家属、设法寻找并上报保卫科、医务科、护理部。
(7) 纠纷一经调查核实后要给患者家属答复,对纠纷的处理要做到分析有依据,定性有原则,处理有政策。
(8) 一般的医疗纠纷,医务科管理人员调查清楚后可及时解决。重大医疗事件,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需将申诉材料提请医院质量控制委员会讨论。
3. 医疗缺陷质控会讨论制度
(1) 对一般性的医疗纠纷经调查能公正解决的,不需召开医疗质量控制会议。
(2) 遇医疗纠纷有激化趋势,则应持慎重态度,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如果无效时可组织召开医疗质量控制会议。
(3)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因工作失职、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医疗纠纷,经科室讨论及医务科调查后报院医疗质控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上报院长,分管院长。
(4) 会议准备: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资料要完整,提供情况要真实,要认真整理出“病历摘要”,“家属或单位陈述意见”等全部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纠纷调查报告。
(5) 会议参加人员除质控会成员外,可根据需要请医院领导列席会议,请有关责任者及知情人到会介绍情况,再由质控会成员询问有关问题,当情况基本清楚后,由质控会成员闭门进行病例分析。
(6) 凡参加指控会的成员,不分职务高低,都有发言权、表决权,结论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讨论、表决时除主持会议的有关领导人员参加外,其他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一律暂时回避。参会的质控人员均应以书面的形式(相关表格)表达对事件的看法和态度。
(7) 会议记录除指定专人记录或录音,其他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和笔录。
(8) 结论意见应正式行文,并答复患方和涉及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及其所在科室。
(9) 如患方对答复意见有异议,可按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