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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龙泉卫生院 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7-14

一、药剂科在党支部、院委会的领导下,按照采购要求,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他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剂科由专人管理,应设置药品保管及药品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工作。采购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专业技术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供货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必须将供货单位的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卫生院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然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采购。新品种必须由所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到药剂科,经药事会讨论、分管院长签字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取《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在采购活动中,应坚持优质、价廉的原则,不得采购“食”“妆”“消”“械”等非药保健品及无批准文号、无厂牌、无注册商标的药品进入卫生院。

七、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对于药品质量不稳定的供货单位要停止从该单位采购。

八、库房购进调出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九、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他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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