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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设置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校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校舍进行全面检查,记录有关信息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大雨台风季节要加强巡视。灾前灾后发现险情及时加大防护措施,对超过使用年限和被建筑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基建项目监控,确保基建质量和安全。基建项目竣工后,经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立健全学校校舍安全监控机制,责任到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加强各楼室消防器材管理。按消防法有关规定,在各楼层醒目位置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备。灭火器材要定期检查,及时更换;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做到人人会使用消防器材;严禁学生带火种进校。
五、校园围墙及校园内栏杆、扶手、门窗等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安全要求。工作、学习、生活场所设施安全可靠。新建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实验楼设置两个以上安全通道,旧教学楼安全通道期限内改造畅通,严禁通道口堆放杂物,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迅速撤离现场。
六、加强各楼(室)用电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小组和有关管理人员,要每周对用电设备及线路进行检查,老化线路及电器应及时更换,确保用电安全。
七、严禁出租学校场地、房屋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存放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