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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一中2025年助学金评审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25-05-12

即墨一中2024—2025学年度第二学期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助学金及免学费评审工作小组与评审方案

  1. 即墨一中贫困学生资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兆民

副组长:付正江

组员:张肇勋董继良徐晓、

二、即墨一中贫困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成员

组长:付正江

组员:张肇勋、董继良、徐晓、于进鑫、刘树超、巩志胜、李程程

三、即墨一中贫困学生困难认定小组:

组长:于进鑫

组员:张肇勋、董继良、徐晓、刘树超、巩志胜、李程程、谭玉圣唐孔爽于京央于永港、钟金泉、刘宝翠、刘丽君、张晶、范旭婵

四、普高国家助学金

(一)受助对象

具有青岛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是重点资助对象。

  1. 评审程序

1.学生(或监护人)自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成本学年

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

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填报《青岛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5-1

3.班级初审。

班主任在家长群里邀请两名家长代表参与评审以及两名老师代表参与班级评审。班主任召集班委会按规定条件进行评议并初定名单,并在班级公示一日,无异议后班干部、班主任家长教师代表签字,并在《助学金申请表》班级审核意见一栏填写“符合申请条件,请学校办理” 字样的意见(一定要填写),将《助学金申请表》家庭困难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学生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学生本人青岛农商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印在一张A4纸上)上报级部。

  1. 级部审核并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出一、二档后,填写助学金明细表(附件5-9)资助钱数:900元和1400元(在申请表中标出),上交学校资助工作小组。

5.评审公示。

学校将根据下达的名额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一、二档资助)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设立意见箱和举报电话,师生如有异议可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质疑,评审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公示无异议,学校在《助学金申请表》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一栏填写“同意”字样的意见,加盖公章

6.学校报表。学校汇总填写《助学金发放明细表》(见附件5-9)经学生签字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金办)。

(三)资助的名额与标准

根据受助比例不超过20%的资助要求及学生申报的具体情况,最终高一受助人数不超过115人,高二受助人数不超过157人,高三受助人数不超过224人。一半二档每学期1400/每人,一半一档每学期900/每人。

()普通高中学生申请助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努力学习,道德品质良好;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助学金,已享受助学金的,停发助学金。

1.学生违法违纪受处分期间;

2.学生因事(病)休学期间。

3.已办理退学或转学的学生。

、普高免学费资助

(一)受助对象

全市规范办学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在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范围: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

(二)评审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青岛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附件5-6)及相关证明材料。低保家庭的学生需提供有效低保证复印件,(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在各级贫困人口信息库里能找到),残疾学生需提供有效残疾证复印件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学校评审。贫困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学生申请后,认真审核学生提报的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组织评审。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

3.学校根据基金办报送材料要求进行汇总,填写附件781112后签字盖章报送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基金办)。

青岛市即墨区第一中学

2025416

附:家庭困难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档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第八条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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