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词
一、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二、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 学校依法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学校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岗定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五、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学校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管理规范的校内分配制度。
六、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九、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及时调解处理教师申诉和意见建议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