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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青岛市即墨区第三实验小学原名即墨市市北小学,位于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盛兴路365号,创建于1995年11月,占地面积47782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9674平方米。 1999年创建山东省规范化学校,是即墨市首批五星级学校之一
学校坚持“文化立校,内涵发展”的办学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确立了“为每个学生的成功人生奠基”的办学宗旨和“让每个人都体验成功,让每个团队绽放精彩”的办学理念,以“做最好的自己”为校训,以培育“身心和谐、博学有长、知爱感恩、自信向上的阳光少年”为育人目标,以“培育自信、激发潜能、自主发展、走向成功”为育人策略,努力为每个孩子打好人生的底色,积蓄成才的力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推动特色办学,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青岛市即墨区第三实验小学,简称即墨实验三小,英文名称为Jimo No.3 Experimental Primary School,学校办学地址为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新兴路365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完全小学,隶属于即墨区教育体育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办学设计规模为36个教学班,在校学生2000人左右,依据社会发展和自主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校的形象定位为“希望的摇篮,成长的舞台”,秉承“做最好的自己”的校训,“相信自己,激励自己,超越自己”的校风,“尊重儿童 成就儿童”的教风,“自信,自主,自觉,自强”的学风,培育“身心和谐、博学有长、诚信尽责、自信向上的阳光少年”。
第六条 学校校徽为蓝色边缘的环状圆形,象征校园生活像大海一样广阔。内部红、蓝、黄三条丝带包含数字“三”,代表实验三小,寓意孩子们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下部黄色丝带呈弯月形,和中间的星星构成美丽图案,寓意孩子们像一颗颗星星在校园里成长发光、熠熠闪耀。
第七条 学校成立纪念日是每年9月10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程序提名、聘任副校长和中层干部。
(六)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和决策的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四)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六)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七)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采取“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议决事项。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十三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功能,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学校党总支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领导工会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六)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主要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9-15名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专家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次。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规定组建、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少先队依照《中国共产主义少年先锋队章程》建立组织机构并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少先队双重领导,推进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制度。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通过家长自主推荐和班级推荐的方式,以年级组为单位推选学校家委会成员。学校家委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家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家委会主任负责家委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办学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少先队、总务处等服务职能机构。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校务、党务工作,学校教导处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学校少先队负责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工作。依据现代学校建设的需要,学校可以调整有关职能部门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学校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
学校资源配置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培育“身心和谐、博学有长、知爱感恩、自信向上的阳光少年”为育人目标,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全面培育合格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特色育人、因材施教、兴趣引领的原则,以促进教与学方式的转变为重点,不断深化教学改革。
学校倡导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实践学习,增强学生主体意识,加强学生人生规划指导,培养学生的终身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五条 学校德育工作坚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行为规范养成训练为主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书育人“一岗双责”。学校重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德育队伍。
学校改进德育评价方法,发挥制度引导、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负责协助少先队、教导处开展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教研组负责教学研究和教师专业指导。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加强学校校本课程的自主开发与研究,建立个性课程、主题课程、融合课程等特色课程体系。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
、家第二十九条 学校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制订并实施阳光体育运动方案,开足并上好体育课,每年举办全员参与的运动会和体育节,使每个学生至少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养成体育锻炼习惯。
学校保障室内采光、照明、通风、课桌椅、黑板等设施达到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学生体检或体质健康监测,重点监测学生的视力和营养状况,及时向家长反馈。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校外教育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加强人才培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和考查。学校注重学习过程评价,不以分数高低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公布学生学习成绩,不排列学生名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坚持发展性评价,运用多种方式对教师进行全面公正准确地评价。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招收义务教育适龄入学学生。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参与的全面、多元、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将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评价的基本内容,注重过程评价。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由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组成。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学校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数,设岗定员。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合同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学校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实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管理规范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六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教师,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及时调解处理教师申诉和意见建议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办学经费主要由上级拨付。学校经费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大额经费开支实行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校舍、校产、基础设施和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校园建设整体规划,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建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遵循“一岗双责”原则,建立全面落实、全员参与、全程控制的安全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档案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收集整理各类档案。
第七章 学校、家庭、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校探索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教育机制,使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育人合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家长学校以促进良好家庭教育为目标,为学生家长学习家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提供保障。校长由学校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兼任,授课老师主要由班主任担任,聘任有关领导、专家及在教育方面有特长的家长担任兼职教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社区联系的沟通机制,发挥社区教育功能,营造和谐育人环境,并邀请社区代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议事与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即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有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