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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中职)教育收费政策梳理
发布日期: 2022-10-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中(中职)教育收费管理,现就上级及相关单位高中(中职)教育收费政策梳理如下。

一、公办高中(中职)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学杂费、住宿费及收费标准

1.学杂费及收费标准

(1)公办高中学杂费:省、市级规范化(重点)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其他学校每生每学期500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

(2)公办高中学费按学期收取。学生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学生休学、经批准转学等,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2.住宿费及收费标准(见附件2)

公办高中(中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多收部分按月计退。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返校住宿的,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年住宿费。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专门用于学生宿舍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3.减免及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是指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二、注意事项

1.严禁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名额预留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上述费用;

2.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校企合作等办学形式,也要严格执行免学费政策,严禁学校以推荐实习、包就业等任何名目收费,严禁与他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收费或代他人收费,严禁利用本校生源助力他人收费;

3.学校要严格按照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取的原则、范围、项目和标准执行,严禁将与学校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如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图书馆查询、午休管理、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4.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 APP、教辅软件、教学终端设备、网络培训课程等,严禁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5.严禁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违背学生和家长意愿,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各类教育 APP、教学设备、网络培训课程等,严禁以此作为分班教学的依据;

6.严禁通过提前开学以及借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或违规补课,强制或变相强制缴纳相关费用;

7.学校或教师不得暗示家委会或家长代表发动以自愿购买的形式,群体式购买教辅软件、教学终端设备和网络培训课程,学校和教师发现家委会、家长代表等民间组织有上述自发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兜售活动,出现不良影响的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责任;

8.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9.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

10.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11.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提供正常教学以外的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学生;

12.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以营利为目的;

13.学生公寓内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可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要求后由学生自主准备,严禁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或收取押金;

14.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严禁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

三、收支管理

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未予明确的收费项目。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公办高中(中职)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根据实际支出列支,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教材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车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结算,原则上不再预收;确需预收的,应当按照分专业、分年级等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类据实确定预收费标准,预收费用应当在学期或学年内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和结算。

四、收费公示制度

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高中(中职)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注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学校在执行新标准年度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应当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附梳理政策依据:

1.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办中小学校学生宿舍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2017〕34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价费〔2018〕15号)

4.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

5.山东省教育厅等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

6.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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