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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52号
申请人:毕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9日对其小型轿车作出的编号3702151608534136和编号3702151608534125的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的编号3702151608534136和编号3702151608534125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在齐云山一路附近驾驶车辆行驶,因路况不熟悉,在半小时内被路上监控摄像拍摄2次并作出处罚共计300元,因情况特殊,特申请予以撤销。1.2024年10月12日9:32在齐云山二路银海二路做出的逆向行驶处罚200元,记3分。该逆向行驶并非申请人一直沿逆行车道行驶,而是在申请人自该十字路口自东向拐入南向车道时,因该车道突然变窄,因此在拐弯时压到对面的车道,其中两侧车轮只有在靠近逆向车道一侧压入了对面车道,并非长期逆行,且周围并无车辆,未影响其他车辆。另经咨询当地朋友,确实该车道在右拐时容易因压到对向车道而进行处罚,但因路况不熟悉,且初次,在未影响路况情况下,希望予以免予处罚。2.2024年10月12日10:08在齐云山一路梦海二路路口做出的不按导向车道行驶处罚100元,记0分。该违法行为为本人驾驶车辆在右拐车道直行而违法相关交通法规,因本人路况不熟,本以为该路口应该右拐,但开车后发现应直行且考虑直行车道可以右拐,遂直行。因该路段本人行驶时,前后均无车辆,且交通信号灯只有一个,并且在绿灯亮时通过,在红灯停止、绿灯亮时后方均无车辆,未耽误其他车辆行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一是直行时借道左转弯车道;二是左转弯时借道直行车道;三是在左转弯和直行车道随意右转弯。本人的行为虽是不按导向车道,但在右拐车道直行违法情节轻微,请免予处罚。
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对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月6日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意见如下:1.该小型轿车于2024年10月12日9时32分,在齐云山二路与银海二路驶入逆行车道,该车辆车身并未全部在逆向车道,因为是该车辆右拐入该道路,因车速过快,车身压入对向车道,并非完全逆行。请答复人阐明逆向行驶标准及民警审核依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请答复人对自由裁量中的“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具体实践标准给予说明,该行为是否必须予以处罚以及罚款200元的处罚裁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因此该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违法行为仅为可以处罚,并非必须处罚,情节轻微并不影响交通情况下是否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2.该小型轿车于2024年10月12日10时5分在齐云山一路与梦海二路沿右转车道直行情况。答复人仅答复了违法依据,并未答复处罚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并无处罚依据,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非处罚依据。请被申请人说明处罚依据及罚款100元的罚款裁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在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3.对“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702151608534136号、第37021516085341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为房某,毕某既不是被处罚人也不是受托人,不具有行政复议参加人资格。”的意见。2024年10月12日的车辆驾驶人为毕某,实际违法行为是毕某驾驶车辆造成,因收到区司法局关于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申请人请其配偶房某就近打印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处罚决定书的目的是用于申请复议。房某到城阳区交警支队打印出处罚决定书时发现被处罚人的名字不是毕某,于是在向即墨区司法局送达材料时同时提交了情况说明,说明该违法行为人为毕某。通过监控视频也可以看出驾驶人为女性,且房某在2024年10月12日上午一直在崂山区与同事工作,有工作及相对人证明,因此该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人错误,请求即墨区交通警察大队撤销该文书。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即墨区交通警察大队撤销第3702151608534136号、第37021516085341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号小型轿车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该小型轿车于2024年10月12日9时32分在齐云山二路与银海二路驶入逆行车道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违法照片清楚。民警认真审核车辆违法照片,确认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构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2、该小型轿车于2024年10月12日10时5分在齐云山一路与梦海二路沿右转车道直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违法照片清楚。民警认真审核车辆违法照片,确认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构成“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二、我大队做出的处罚合法适当。2025年1月19日,我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房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做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办法》驾驶证记3分、“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做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代为送达《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三、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702151608534136号、第37021516085341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为房某,毕某既不是被处罚人也不是受托人,不具有行政复议参加人资格。综上所述,我大队对房某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为此,请求即墨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10月12日9时32分,该小型轿车在齐云山二路与银海二路驶入逆行车道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2024年10月12日10时5分,该小型轿车在齐云山一路与梦海二路沿右转车道直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2025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对该小型轿车作出编号3702151608534136和编号3702151608534125的处罚决定书。编号3702151608534136处罚决定书载明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3分;编号3702151608534125处罚决定书载明对申请人罚款100元。申请人配偶房某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其代申请人处理处罚决定,故处罚决定书上载明被处罚人为房某,实际驾驶人为申请人毕某。申请人对编号3702151608534136和编号3702151608534125的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由《行政复议申请书》《情况说明》《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拍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2024年10月12日9时32分,该小型轿车在齐云山二路与银海二路驶入逆行车道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2024年10月12日10时5分,该小型轿车在齐云山一路与梦海二路沿右转车道直行被交通技术监控设施抓拍记录。结合上述法律法规,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编号3702151608534136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3分;作出编号3702151608534125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因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编号3702151608534136和编号3702151608534125的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并无不当。
另需说明的是,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参加人资格的问题,经审查,申请人确非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对象,为实质化解争议,本机关审查重点为案涉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的编号3702151608534136和编号3702151608534125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5年1月19日作出的编号3702151608534136和编号3702151608534125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