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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复决字[2025]第44号
发布日期: 2025-04-17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5]第44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22日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投诉处理职责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3.责令被申请人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4.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是未履行法定告知职责行为(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使用的为邮政挂号信,挂号信单号为:XA36360095945,被申请人于7月23日收。从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至今(2024.12.13.)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程序违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八条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九条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明显包含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应当针对投诉和举报进行分类处理。分别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处理,此案系针对投诉未履行法定职责(告知是否受理)提起复议。第十条被申请人已签收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但在此期间申请人未得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根据上述规章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此案被申请人超期履行告知职责(无论是否受理)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确认违法。第十一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应当确认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购买了青答复人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称: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味之物语糖醋排骨调料”,认为涉案产品配料标示食用动物油脂,但是未标示食用动物油脂的具体配料明细,认为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答复人工作人员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你发的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我们已经收到了,核查处理完了之后会给你回复”以上事实有《通话录音》等证明。三、答复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答复人于2024年7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7月23日通过电话已告知其受理。“告知是否受理”的立法目的是“使投诉人了解行政机关是否接受并处理其投诉,如果不予受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寻求救济”“受理”的本质是“接受投诉并会调查处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告知是否受理”的形式,答复人可以以书面、电话、口头等方式告知,现行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出现受理的字眼,答复人告知的“你发的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我们已经收到了,核查处理完了之后会给你回复”符合“告知受理”的本质要求,用词用语是否规范并未影响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答复人做出的告知符合立法目的,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答复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单号:XA36360095945)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履职申请)信,称其购买的青岛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味之物语糖醋排骨调料”存在产品配料标示食用动物油脂,但是未标示食用动物油脂的具体配料明细的问题,认为涉案产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签收,7月23日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联系。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通话录音》《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1.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中含有投诉的内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签收该投诉举报信,7月23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从通话内容来看,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是否予以受理,其他在案证据亦无法证实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是否予以受理。2.2024年8月6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鉴于被申请人已经进行实质处理,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已无意义。

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4项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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