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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七)行罚决字(2025)3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七)行罚决字(2025)3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依法重新审查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并作出公正处理。
申请人称:1.事实经过:申请人自2022年起通过信访渠道举报村书记的违法行为,逐级上访并收到告知书。然而属地政府信访部门在答复意见中避重就轻,仅出具部分告知书,未对举报事项进行实质性处理。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前往省级信访部门递交材料,返回时在车站被镇派出所民警跨区带走,传唤24小时,并以“越级走访并登记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拘留10天(联带传唤11天)。申请人于1月7日晚通过拨打110和12345后才接到通知,且有电话录音为证。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警察不得参与信访事项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基于充分证据,而非仅凭申请人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3.申请理由: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警察不应参与信访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依据申请人陈述,缺乏充分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信访行为属于合法维权,不应被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
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称:一、被申请人违反信访法定程序的事实。1.程序拖延与文书缺失(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22、31条)2023年3月信访登记后,未按条例规定1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附件1):2023年7月、10月以《告知书》代替《答复意见书》(附件1、2),规避上级复查监督;2023年10月出具的《答复意见书》被即墨区复查办撤销(附件4),但拖延至2024年11月才重新出具(附件5),且未明确告知复查权利,导致申请人错过期限;2.推诿信访职责(引用《信访工作条例》第10、30条);2024年11月《答复意见书》将责任转其他部门(附件5、6),但即墨区自然资源局直至2025年3月才首次出具答复(附件8),明显超出法定期限;二、公安机关违法介入信访事项(引用《警察法》第2、20、22条)1.2023年9月国家信访局走访被违法截访,公安机关无法律依据介入公民合法信访活动2.滥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申请人实施威胁、拘留,且无实质证据证明扰乱秩序;3.违法泄露个人信息导致通信权受限制(提供民意110记录及通话录音为证);三、信访诉求未获实体处理,1.申请人举报村书记吴某的违法行为至今未启动实质调查:2.相关部门拒绝履行现场勘查职责,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3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法律依据:1.《信访工作条例》第19、22、31、34条(程序违法);2.《行政复议法》第28条(撤销或确认违法情形);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适用要件(证明无扰乱行为);4.《警察法》第2、20、22条(禁止越权干预信访);证据清单:1.附件1-8所列全部信访文书;2.12345投诉录音、公安机关威胁录音;3.即墨区复查办撤销决定(附件4);4.民意110解除通信限制记录;结论:被申请人长期系统性违反信访法定程序,且纵容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压制合法信访,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答辩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作出的青即公(七)行罚决字[2025]3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2025年1月8日,我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我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2025年1月8日,我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李某于2025年3月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青即公(七)行罚决字[2025]3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1月21日以来,申请人李某先后7次到山东省信访局越级走访并登记,反映青岛市即墨区某村村书记吴某非法采矿、占用农田、堆放固体废弃污染物质等问题。李某因多次越级走访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李某的陈述、到案经过、信访局证明等证据证实。李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适当。经我局调查并查明,申请人有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2025年1月8日,我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公正适当、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公正适当。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7日到山东省信访局登记信访。2024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并提取《询问笔录》。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李某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传唤证》《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在案。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告知书》《信访处理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26日、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7日、2024年12月19日、2024年12月25日、2025年1月7日到山东省信访局登记信访,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并作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七)行罚决字(2025)3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青即公(七)行罚决字(2025)30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