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手机版

请输入检索词

即政复决字[2025]第306号
发布日期: 2025-08-14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政复决字[2025]第30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北站治安派出所

第三人:江某,男,身份证号370222********0519,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某贸商都小区8号楼801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作出的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5〕30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6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1.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5〕30017号)。2.责令被申请人撤回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3.确认被申请人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对申请人单方面不公平处罚,而确认案件另一当事人违法行为证据确凿情况下没有做出任何行政处罚,明显偏袒对方。4.请求调查对办案主办民警李某涛偏袒案件当事人江某以及办案中的7条违规行为。5.被申请人提供的江某团伙成员姜某芝、江某辉、隋某红充当江某本案件证人证言,应不允采纳。6.被申请人提供的江某团伙成员偷录证据视频,在法律上不具备证据作用,无法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理由。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收到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5〕30017号)。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理由如下: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决定时,未能充分调查相关事实,在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申请人有指名道姓公然侮辱对方的行为并且未认真核实相关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申请人对证人做证身份存疑提出异议时,被申请人不给予合理回复,导致事实认定不清。2.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不确凿,无法支持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3.被申请人提供的江某团伙成员姜某芝、江某辉、隋某红充当江某本案件证人证言,应不予采纳。4.被申请人提供的江某团伙成员偷录证据视频,因是偷录视频在法律上不具备证据作用,还侵犯了申请人的肖像权,无法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理由。二、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决定时,错误地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程序违法:1.被申请人无实际证据证实申请人针对性辱骂了对方当事人,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就进行行政处罚。2.被申请人在作出该决定时,未遵循法定程序,不听对申请人的陈述,不给予申请人继续提交证据及申辩的机会等并且在对方当事人好友攻击诬陷诽谤本人的行为向被申请人提出处罚时,被申请人置之不理。3.被申请人在办案程序中存在7条严重违规程序。4.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申请人阅卷后提交补充意见:1.第一次询问笔录时间2024年10月28日10时50分至2024年10月28日11时40分,是派出所辅警单独且未在询问室作出的无效笔录,不视为证据采纳,以第二次询问笔录2024年11月5日10时40分为准。2.姜某芝作为江某的合作伙伴,在抖音上为团伙。她的证词不具有合法真实性。3.在北站派出所我差点被人身攻击,办案民警李某涛当天对我进行了恐吓、威胁并且多次打断我的申诉。我严重怀疑此民警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有熟识关系,并且在江某明确表态骂过我、侮辱过我上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对作出我单方面处罚,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对我拟拘留五日。在我投诉后又改为罚款五百,我不服。4.江某多次以此类证据诬告我,除本次被处罚外,其余均不予处罚,我对此保持疑问,同样的案件两种处罚结果?5.20241028122809视频是派出所判决处罚之后别人录的,和本案件无关,并且在这段视频里我没有侮辱,也没有处罚书提及的内容。20241028122904视频中从头至尾没有我指名道姓侮辱他人,我只是在直播中讲故事,不针对任何人,派出所就根据这个视频处罚的我。20241028122950视频中更没有侮辱他人的言论。以上种种对方提供的视频证据中,当时派出所就提供了20241028122904视频给我观看,并且以该视频处罚我。本视频只是我在直播中以讲故事的方式来宣扬正能量,不针对任何人,任何人不能对号入座。其余视频并没有我指名道姓侮辱别人,所以无效。以上视频毫无关联性,是事后做的。

被申请人称:一、我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答复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期限。1、2025年6月4日,我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申请人陈某某于2025年6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受理期限。二、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5〕3001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上半年,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在江某的抖音直播间、抖音作品看到其言语攻击自己,2024年8月至10月份期间,该便在自己名下的抖音账户(昵称:某山某哥、抖音号177xx63894)直播间内称江某为江渣渣、和老婆们一起也就是相互扣吧扣吧撸撸、好的时候在歌房小美女有的是,现在能活着看直播就很好了,还称江某打麻将、说话公鸭子声音、心术不正等语言公然侮辱江某。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申请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陈某某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我所的处罚决定公正适当。经我所调查并查明,申请人陈某某涉嫌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2025年6月4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合法公正。综上所述,我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公正适当。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我有全程录像证实申请人陈某某在直播间提到我的名字,还有我前妻的名字,我前妻就在他的直播间麦上挂着,我前妻在直播间称我为江渣渣,在直播间讲我不拿抚养费的事情证明说的就是我。

经查:2024年10月28日9时53分许,第三人江某报警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以来通过平台直播对其进行侮辱。同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2024年11月5日和2024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接受询问并提取《询问笔录》。2024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签字注明对此不认可。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询问笔录,申请人确认签字。2024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签字注明对此有异议。2024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4〕3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作出即复决字[2025]第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4〕30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5月10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2025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询问笔录,申请人确认签字。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5〕3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陈某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询问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申请人在其名下抖音账户的直播间内公然对第三人江某实施侮辱。在部分直播视频中,申请人虽未对江某指名道姓,但结合前后语境及视频中提及的特定事件、人物关系等细节,足以使知晓相关情况的直播粉丝将视频内容与江某关联起来,应认定其言论针对的是江某本人。申请人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直播时收获了可观的点赞量,其注册的抖音直播间属于公开性平台,直播过程中,不特定多数人知悉了申请人对江某的侮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5〕30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另需说明的是,对于申请人就被申请人作出的对第三人江某不予处罚的决定不服一事,申请人可另行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办案主办民警违规行为,申请人可以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反映,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以上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即公(站)行罚决字〔2025〕3001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58月14日


请输入文字
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提交
提交
评论列表(0条)
查看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