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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即复决字[2024]第172号
申请人:顾某某。
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驻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长广路943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5月3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本案审理期限至2024年9月1日。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相关单位在申请人土地上实施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xxx街道办事处xxx村人,在本村拥有土地进行耕种,维持生活。2019年,xxx村村委会擅自与即墨区xxx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范围为xx岛的陆地区域,申请人耕地在此范围内。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获知,涉案地块尚未启动征地程序和农用地转用报批程序。但相关单位为实施相关项目,自2019年开始,已陆续清除地表,进行了不少非农建设,耕地已遭受破坏。故,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通过EMS邮寄书面申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查处上述土地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作出实质处理,制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实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签收后至今未予答复亦未作出任何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已严重违法,因此,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望贵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与其申请事项无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答复人调查落实,并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的违法情形,其合法权益未受到侵害,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在申请材料中,申请人并未陈述其自身合法权益已受侵害,可见本案不是因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进行的投诉,本案的实质是申请人针对可能存在的第三方实施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举报行为,因此申请人(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无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复议请求。二、答复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调查,但未发现申请人所述违法情形。2024年4月7日,答复人联系xxx街道xxx村(xx岛由xxx村管辖)并进行登岛现场核查,反映的道路系在原机耕路的基础上于2021年硬化地面,宽度2-4米,占用地类多为未利用地,不占用耕地,不涉及违法占地问题。申请人反映的其他设施、房屋位于xx岛东侧、南侧,由青岛x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投资建设,2022年10月建成,未办理用地手续,占地面积约4亩,建有房屋5处,一处海水净化用房、一处备用发电用房、一处污水处理用房、一处垃圾处理用房及一处集中泵房。对青岛xxxx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行为,答复人正在调查处理。因此,答复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事项,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请求贵机关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经查: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相关单位在申请人耕地实施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作出答复,2024年5月3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上事实有《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邮寄签收记录》《行政复议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后,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但并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因此,应当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青岛市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